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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财务管理》精选重点:弹性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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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财务管理》精选重点:弹性预算法

  弹性预算法又称动态预算法,是在成本性态分析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量、成本和利润之间的联动关系,按照预算期内可能的一系列业务量(如生产量、销售量、工时等)水平编制系列预算的方法。

  理论上,弹性预算法适用于编制全面预算中所有与业务量有关的预算,但实务中主要用于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和利润预算,尤其是成本费用预算。

  弹性预算法所采用的业务量范围, 视企业或部门的业务量变化情况而定,务必使实际业务量不至于超出相关的业务量范围。一般来说,可定在正常生产能力的70% -110%之间,或以历史上最高业务量和最低业务量为其上下限。弹性预算法编制预算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本性态分析的可靠性。

  运用弹性预算法编制预算的基本步骤是:

  第一步:选择业务量的计量单位;

  第二步:确定适用的业务量范围;

  第三步:逐项研究并确定各项成本和业务量之间的数量关系;

  第四步:计算各项预算成本,并用一定的方式来表达。

  弹性预算法又分为公式法和列表法两种具体方法:

  (1)公式法

  公式法是运用总成本性态模型,测算预算期的成本费用数额,并编制成本费用预算的方法。根据成本性态,成本与业务量之间的数量关系可用公式表示为:

  y = a + bx

  其中,y表示某项预算成本总额,a表示该项成本中的预算固定成本额,b表示该项成本中的预算单位变动成本额,X表示预计业务量。

  (2)列表法

  列表法是在预计的业务量范围内将业务量分为若干个水平,然后按不同的业务量水平编制预算。

  应用列表法编制预算,首先要在确定的业务量范围内,划分出若干个不同水平,然后分别计算各项预算值,汇总列人一个预算表格。

  列表法的优点是:不管实际业务量多少,不必经过计算即可找到与业务量相近的预算成本;混合成本中的阶梯成本和曲线成本,可按总成本性态模型计算填列,不必用数学方法修正为近似的直线成本。但是,运用列表法编制预算,在评价和考核实际成本时,往往需要使用插值法来计算“实际业务量的预算成本”,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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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

2017年审计师考试《专业知识》高频考点: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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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审计师考试《专业知识》高频考点:预算法

  预算法

  1.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2)收支平衡原则

  (3)分税制原则

  2.预算管理职权和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1)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人;其他收入。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2)预算支出。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3.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和要求

  4.预算审批和备案

  5.预算执行和调整

  (1)预算执行的一般规定

  (2)预算收入的管理

  (3)预算支出的管理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人,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6.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例题1】2004年单项选择题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该批复时间为:

  A.10日内

  B.15日内

  C.20日内

  D.30日内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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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解析:预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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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和《预算法》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顶先布估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预算年度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预算法》的纂本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预算法定原则:

  3.绩效原则。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5.公开原则

  6.完整性原则

  7.分税制原则

2017年会从财经法规知识点:预算法律制度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栏目为您带来的“2017年会从财经法规知识点:预算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目前预算法律制度主要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一)《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全文共11章79条。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该条例共8章79条。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收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内容上: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反应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程序上:国家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

  国家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

  国家决算时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

  2.国家预算的原则

  (1)公开性;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

  (2)可靠性;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依据充分确认的资料,进行科学计算。

  (3)完整性;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预算中,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

  (4)统一性;各级政府都设有财政部门,也有相应的预算,各级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这就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要严格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

  (5)年度性。指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1年,我国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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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二、国家预算概述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有: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和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和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按照政府级次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按照预算收支的内容可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

2016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预算法

 

  2016年审计师考试即将到来,希望考生们能多做多记,查漏补缺,把握好时间,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考出优异的成绩,出国留学网审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预算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预算法

  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预算是国家的一项财政收支基本计划,是国家权力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

  2.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预算关系是国家预算收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预算法》规定了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关注:

  宪法规定,我国设置五级政府。因此,《预算法》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二、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例题2·多选题】(2008年试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A.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B.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C.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D.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E.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预算法

 

  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学习了财经法规的考生都知道财政经济法规的知识点多而散乱,那么哪些是较易出现错误的考点了。关于预算法的知识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出国留学网小编再此为大家梳理了预算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复习有所帮助!

  (一)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原则:

  1.公开性

  2.可靠性

  3.完整性

  4.统一性

  5.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1)部门和直属单位

  中央各部门: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中央直属单位: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中央预算收入与中央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中央收入部分,地方上缴收入;

  预算支出:中央本级支出,补助地方支出。

  2.地方预算

  地方各级预算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1)地方预算的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地方收入部分,中央对地方的返还、补助收入;

  预算支出:地方本级支出,上解中央支出。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包括:本级预算+所属的下级政府的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十八届三中全会内容:新《预算法》

 

  昨日,湛江法院召开生效裁判专项积案清理工作会议,包括湛江市建设局、人社局、雷州市客路镇人民政府等在内的湛江市上百个各级党政机关,被法院判决执行而没到位的“欠债”共达185771万元。湛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志辉要求,各单位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所欠债务还清。

  一个市,100多个党政机关,“欠债”共达18.5771亿元,实在是个骇人听闻的数字。这个天文数字的背后,无疑是地方政府举债发展、花钱无计划无节制的具体体现。如果“欠债”得不到妥善解决,如果这个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于国于民都不是好事。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地方政府寅吃卯粮举债发展,成为了普遍的模式。诚然,举债发展经济可以在短期内创造需求,直接拉动本地GDP,提升地方经济发展力度,缓解地方政府的“投资饥渴症”。未必一定就是坏事。可是,任何事都应有个度。当这种发展模式被无规划地滥用时,留给地方政府的则是可怕的债务黑洞。另外,巨额的欠债是否都是在为未来的发展买单?是否有官员从中挥霍浪费,中饱私囊?都值得深究。

  其实,不单单是湛江一个市存在巨额欠债,恐怕几乎所有的省市都存在着这种不良债务。而且,在政府机关的欠债中,还有三公消费裹在其中。前不久,媒体报道了许昌市襄城县王洛镇政府欠一家饭店70万的“猪蹄款”,地方政府的公款接待消费可见一斑。显然,如果不对举债吃喝、举债消费、举债发展加以遏制,地方政府将陷入一个不可逆的恶性发展轨道上。

  叫停地方债务,不仅需要政府的行政命令,更需要法律法规。约束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法律,莫过于《预算法》了。然而,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的“举债”并没有设定太高的门槛,是基于刺激经济增长的考量。现在看,这种“花未来的钱,办现在的事”的超前思维有必要纠正,至少应加以规范。

  当然,政府也意识到了欠账太多对发展的负面影响,早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应叫停地方债务。去年7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二审稿中,《预算法》草案二审稿叫停地方举债,就是要为地方债务这匹撒蹄狂奔的烈马安上辔头。可是,一年多过去了,《预算法》草案还在研讨中,没有进展,令人遗憾。

  如果18亿地方债不算可怕的话,那么,如何偿还这些债务,则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无论如何,地方政府举债发展已经到了需要再三反思的地步,这18亿元的地方债务,也告诉我们:新的《预算法》该出台了!

  公务员推荐:十八届三中全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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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讲义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二)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三)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国家预算的构成


分类标准

分类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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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版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讲义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叫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各地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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