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中国制度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中国制度栏目,提供与中国制度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申论范文大全:深刻理解中国制度的哲学智慧

 

  国考申论最后的文章写作一直是许多考生那一座那一逾越的高山,但要跨过这座高山,平时的积累是必不可少的!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申论范文大全:深刻理解中国制度的哲学智慧”,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申论范文大全:深刻理解中国制度的哲学智慧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这一制度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智慧。我们要深刻理解、科学把握,进一步坚定制度自信,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坚持继承与发展辩证统一。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例如,“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等。这些思想中的精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与发展的丰富思想源泉。我们党高度重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制度思想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如将仁爱、德治、民本等价值理念运用于国家治理实践,使之与时代条件相适应、同实践要求相融通,并凝练为治国理政经验和制度,彰显我们党坚持人民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追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图谱”,把起四梁八柱作用的制度明确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这些制度植根中国大地,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厚养分,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创造的宝贵制度成果。

  坚持理论与实践辩证统一。马克思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实践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进入近代以后,中国遭受帝国主义列强入侵。面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无数仁人志士为改变中国前途命运,尝试了多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开拓正确道路、发展科学理论、建设有效制度有机统一起来,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团结带领人民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新型国家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探索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为新中国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确定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建立起国家政权组织体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使当代中国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中国的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出国留学网为您推荐中国的律师制度,更多详细资讯,关注出国留学网实用资料栏目。

  中国的律师制度(一)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 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 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师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 律师资格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2、 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