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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版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2018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出版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出版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出版活动的前提是有作者创作的作品。出版者生产出版物,实际上是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者的作品。因此,出版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经常会遇到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并需要根

  据著作权法作出妥善处理。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也称“版权”。从狭义上看,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从广义上看,由作品的传播者(如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广播组织等)所享有的邻接权,一般也属于著作权范围,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征。

  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现在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可以概括为“一法六条例”。

  “一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该法律于1990年9月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此后,经过两次修订。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当日起施行。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六条例”,具体是指: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后于2001年12月20日修订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8月2日发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后于2011年8月和2013年1月两次修订。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后于2013年1月修订。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国务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也是解决我国著作权民事、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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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出版资格考试理论与实务: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 一 )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 :(集中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的第一条中):“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两项根本原则 :

  保护 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鼓励 优秀作品的创作 与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中的另一项原则 :

  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考虑了《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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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经验:著作权法的答题方式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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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经验:著作权法的答题方式和技巧

  在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中,著作权法这部分内容占有较大比重,和其他章节内容也有很大区别,考生比较难掌握。考前这段时间,考生可强化相关法条的记忆,并可适当多做一些历年考题或模拟题,找到考试感觉,总结答题方式和技巧。

  著作权法内容涉及到的法规比较多,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软件保护条例》等,考生学习起来头绪比较多。对这些内容,有的考生可能会感觉比较难记忆,有的内容虽然记住了但在理解上会有偏差,即使理解又记住的内容,做题时会感到无从下手,尤其案例题更是如此。所以,考生复习时要记忆和理解相结合,然后通过做模拟题或历年考题来检验记忆和理解效果。同时平时多关注身边和媒体报道的有关案件实例,多积累素材,才能在复习时更好地理解法规,答题时更准确。

  考试时,以选择题形式考核的内容相对容易,但综合题非常灵活,对考生是个考验。近年来,综合题的考核形式多种多样,有问答型、选择型、混合型、案例型、编辑加工型。编辑加工题要求考生通过阅读分析短稿,按照规范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既考编辑业务能力,又考对著作权法的掌握,兼顾了两方面的考核。

  对考试中的案例分析题,可以有两种解题方式,考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通过考试训练,提高答题水平。一种解题方式是先看问题,带着问题读材料内容;另一种解题方式是先读材料,然后根据内容回答问题。有的题目所给材料篇幅很长,有很多干扰内容,而设置的问题则很简练,这种情况下带着问题读材料效果可能会好一些;有的题目只看问题仍是不知所云,不如先仔细阅读材料,了解其内涵再答题,效果可能会更好。具体哪种方式好,考生可根据自己的答题特点再结合题目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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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著作权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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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著作权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_
  作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作品摄制成电影,在_________________地区发行(播映)。

  第二条 乙方承担摄制上述作品所需要费用,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片的推广、宣传。

创作和著作权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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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北京金万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产品名称:标题:《 》
  产品背景:本光盘系由甲方研制开发的《 》系列商用光盘之一,已由 出版社出版。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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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裁判要旨

  判断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以“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需考虑其是否满足固定及独创性要件。由于体育赛事直播中存在的诸多客观限制因素使得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通常情况下不符合电影作品独创性的高度要求,但如果特定公用信号的直播并未受相关客观因素限制,或存在其他独创性体现,则其连续画面可能构成电影作品。

  案情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在授权期限内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新浪公司认为,中超联赛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www.ifeng.sports.letv.com)设置中超频道,非法转播2012年至2014年两个赛季的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严重侵害了新浪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盈九州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乐视公司、天盈九州公司以合作方式转播的行为侵害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权。因被诉行为已通过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调整,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据此,判决天盈九州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天盈九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未构成电影作品,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由于作品的类型均是法定的,且不同类型的作品的构成要件亦是不同的,在判断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时,首先需要当事人明确其主张的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何种作品。本案中,新浪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是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电影作品)。基于此,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电影作品。

  1.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至少应具有固定及独创性两个构成要件。固定要件要求电影作品已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独创性的要求涉及独创性高度和角度。对于独创性的高度要求。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连续画面或者属于电影作品,或者属于录像制品。因此,对电影作品的独创性分析不能脱离录像制品。在结合考虑我国著作权法的逻辑体系、著作权与邻接权制度历史发展及司法实践现有做法等因素的基础上,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之间的区别在于独创性程度的高低,而非独创性的有无。对于独创性的判断角度。不同类型作品之间以及同一作品类型中更为细化的分类之间,均可能存在不同的独创性判断角度。体育赛事属于客观事件,具有纪实性质,其如果构成作品将属于纪实类电影作品,故本案仅分析纪实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角度。纪实类电影作品的客观特点决定了其独创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素材的选择、对素材的拍摄、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每一个此类电影作品至少应在上述一个或几个方面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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