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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隐名投资合同”的效力及约束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3)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2.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5.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1)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冒用他人名义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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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未尽出资义务”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两种情况。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1.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依法评估
(1)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事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如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补足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与公司董事、高管无关)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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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1.性质:监督机构
2.组成
(1)人数: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主席的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年)。
(6)不设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主要职权
(1)监督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提议权
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②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会议类型及频率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决议规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6.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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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预算调整
(一)需要进行顶算调整的情形
1.预算调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二)预算调整的程序
1.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2.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
3.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三)经批准进行预算调整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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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预算执行
(一)预算收支的组织执行
1.顶算执行的依据。
2.预算收人的组织执行。
3.顶算支出的组织执行。
4.预算执行中会计核算的基础。
(二)国库制度
1.国库的设立
2.国库的业务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3.库款的支配。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f木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人国库的库款。
(三)力预算执行中的职责划分
(四)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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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决算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
(二)决算草案的审批
1.审批决算草案的主体。
2.审批决算草案的程序。
(1)初步审查;
(2)决算草案的提出;
(3)决算草案的审查;
(4)决算的批复和备案;
(5)决算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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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协商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汽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上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负债字据的返还
(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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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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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
2.商品房顶售合同的效力。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4.解除权的行使。
5.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的效力。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供用水、供川气、供川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一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子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贝曾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飞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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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士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臼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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