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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4年7月8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

庆阳市中考违规考生处理暂行办法

 

  出国留学网庆阳中考频道为广大考生提供庆阳市中考违规考生处理暂行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庆阳市中考违规考生处理暂行办法

  (一)考试违纪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或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目的考试成绩30分。

  (二)考试作弊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组织团伙作弊的;

  15.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16.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17.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1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通过作弊获得考试成绩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一经查实,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以下是庆阳全部科目的试题发布入口: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12-17

标签: 高考院校 高考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关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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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欢迎参考阅读。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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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财务处理

 

  营改增的政策推行及各行各业,最急需应对的就是财务了,出国留学网的小编为您精心准备了营改增财务处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营改增财务处理请继续关注本栏目!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财务处理】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本次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有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如果试点企业是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则其在营改增中的会计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从试点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发票

  光明运输公司接受宏图商贸公司委托,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输至乙地,运费为300万元;光明公司将部分货物委托东华运输公司运送,约定的运费为120万元,相互间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与华东运输公司都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相互间的票据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华东运输公司开具12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118,918.92元。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18,918.92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光明运输公司取得华东运输公司的12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开具30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宏图商贸公司。如果光明运输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光明运输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178,378.38元(297,297.30-118,918.92),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

  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发票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华东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该文件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华东运输公司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额为34,951.46元(1200000÷1.03×3%)。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光明运输公司。

  如果本月没有其他运输收入,华东运输公司,则本月应交增值税34,951.46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光明运输公司根据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计算本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4000元(1200000×7%)。

  如果光明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光明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217,297.30元(297,297.30-84,000.00),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

为何要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要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为何要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为何要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长期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

  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文件起草座谈会,邀请部分省市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人员和行业专家,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提出工作建议,并多次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与以往的管理制度相比,此次印发的《暂行办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需要注意?

  《暂行办法》共7章、30条,具有六大亮点:

  亮点一:信用信息公开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6个月到3年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明确了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加强了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规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

  亮点二:信用信息共享

  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亮点三:分类监管企业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此外,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

  亮点四:建立 “黑名单”制度

  1年期满可移出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并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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