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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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欢迎大家前来参阅,希望能有所收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达到中国银行业从业相关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第三条 资格证书分公共基础证书和专业证书。公共基础证书是银行业所有人员应具有的从业资格证明;专业证书是银行业相关专业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第四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六条 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二)提出证书申请;

  (三)通过资格审核;

  (四)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

  (五)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认证办公室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者,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申请。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颁发日起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认证办公室申请年检。

  第十一条 认证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证书管理数据库,进行证书公示和证书年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四)遵守认证委员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年度继续教育是资格认证办公室组织的或认可的相关培训,年度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认证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的、以及年检未通过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被注销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六条 对转让、涂改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认证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银行从业考试即将开始,关注考试资讯,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政策制度,能让考生朋友们少走弯路。出国留学网银行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者和其他银行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奉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和必要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以下并称持证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各地方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及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考试办公室的继续教育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继续教育制度及规划,部署、组织继续教育工作;

  (二)组织编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建立继续教育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交流;

  (四)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五)组织相关专题培训。

  第七条 会员单位和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考试办公室制订的继续教育规划,配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

  (二)与考试办公室建立继续教育的联络渠道与工作机制,参加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继续教育相关会议;

  (三)配合考试办公室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银行业动态,具备时效性;贴近会员单位及持证人员业务需求,突出实用性;注重国际银行业先进实践的传播,体现前沿性。培训主要内容可包括政策法规、银行业务与职业操守等方面。

  (一)政策法规方面,重点加强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解读,以增强持证人员防范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意识与能力;

  (二)银行业务方面,重点加强新理论、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专业水准;

  (三)职业操守方面,重点加强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敬业合规意识;

  (四)其他帮助持证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容。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学时要求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资格证书登记的周期相同,即——资格证书颁发日起,每2个自然年为1个继续教育周期;持证人员持有多...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6年银行从业考试即将开始,关注考试资讯,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政策制度,能让考生朋友们少走弯路。出国留学网银行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条 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获得

  第四条 资格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生进行资格证书申请,在选择申请证书专业类别时,如通过《银行业专业实务》2科以上(含两科)科目,考生自行选择一个科目作为纸质版证书专业类别打印项,其它专业类别将以纸质专业类别合格证明的形式作为证书的加注页发放给考生;

  (三)考试办公室进行资格证书的审核;

  (四)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结束后,考生登录系统填写证书邮寄等相关信息,等候证书发放。

  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以下职业素质:

  (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一般性银行业务;

  (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能力。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七条 资格证书自批准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考试办公室申请年检,具体年检事宜,详见《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办理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四)遵守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未申请周期延长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其证书登记状态将显示为“未年检”,如需恢复正常状态,须补齐所有年检程序。

  第四章...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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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条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获得

  第四条资格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生进行资格证书申请,在选择申请证书专业类别时,如通过《银行业专业实务》2科以上(含两科)科目,考生自行选择一个科目作为纸质版证书专业类别打印项,其它专业类别将以纸质专业类别合格证明的形式作为证书的加注页发放给考生;

  (三)考试办公室进行资格证书的审核;

  (四)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结束后,考生登录系统填写证书邮寄等相关信息,等候证书发放。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以下职业素质:

  (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一般性银行业务;

  (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能力。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六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七条资格证书自批准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考试办公室申请年检,具体年检事宜,详见《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办理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四)遵守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未申请周期延长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其证书登记状态将显示为“未年检”,如需恢复正常状态,须补齐所有年检程序。

  第四章 资格证书的登记

  第十条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一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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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关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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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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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者和其他银行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奉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和必要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以下并称持证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各地方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及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考试办公室的继续教育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继续教育制度及规划,部署、组织继续教育工作;

  (二)组织编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建立继续教育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交流;

  (四)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五)组织相关专题培训。

  第七条会员单位和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考试办公室制订的继续教育规划,配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

  (二)与考试办公室建立继续教育的联络渠道与工作机制,参加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继续教育相关会议;

  (三)配合考试办公室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银行业动态,具备时效性;贴近会员单位及持证人员业务需求,突出实用性;注重国际银行业先进实践的传播,体现前沿性。培训主要内容可包括政策法规、银行业务与职业操守等方面。

  (一)政策法规方面,重点加强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解读,以增强持证人员防范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意识与能力;

  (二)银行业务方面,重点加强新理论、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专业水准;

  (三)职业操守方面,重点加强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敬业合规意识;

  (四)其他帮助持证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容。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学时要求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周期与资格证书登记的周期相同,即——资格证书颁发日起,每2个自然年为1个继续教育周期;持证人员持有多个证书的,以取得第一个证书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第十条持证人员参加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完成的学时可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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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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