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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备考知识点:公务员奖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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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备考知识点:公务员奖励条件

  公务员奖励条件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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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备考知识点:公务员奖励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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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备考知识点:公务员奖励种类

  公务员奖励种类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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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备考知识点:公务员奖励的权限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04-08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中组发[2008]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2008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

公务员法第八章:奖励

 

  公务员法第八章:奖励


  《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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