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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本篇文章...

《减持规定》规范大股东和董监高长效机制建立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进行了规范,它的实施会给市场带来哪些影响呢?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规范大股东减持长效机制建立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顺利接棒“18号文”,对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进行了规范、引导。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认为,《减持规定》从短期来看可以阻止减持潮的爆发从而稳定市场情绪,长期来看是一项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市场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石和前提,是监管层在维护市场稳定和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保证市场有序减持两者之间寻找的契合点。

  海通证券指出,《减持规定》对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的详细情形做了明确界定,这切实完善了对大股东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能够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重点就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规定其在三个月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此举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既能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的流动性需求,也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集中抛压。

  再次,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要求其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这充分提升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透明度,能够合理、有效引导投资者预期,平抑市场波动。

  国泰君安认为,《减持规定》意在有效防范大股东和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同时保障其转让股份的基本权利,并鼓励大股东在股价低迷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维持二级市场的稳定;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先于大股东减持,提振中小投资者持股信心;强化大股东及董监高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责任意识,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市场传递监管层维护市场稳定的信心和决心。

  本次《减持规定》的一个亮点就是预披露制度。广发证券指出,《减持规定》侧重信息披露,倾向于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契合中国当前资本市场实际情况且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相关法规更接近。

  例如美国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规定,“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一年锁定期满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者,另外要求高管、董事等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减持新规》关于减持的预披露制度和对大股东三个月内集中竞价交易不超过总股份的1%的规定与美国的法案有相似却又不完全一样,有向国际制度看齐的趋势,同时又是针对中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做出的客观安排。

  中金公司认为,短期来看《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可以阻止减持潮的爆发从而稳定市场情绪,长期来看遵循和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事后监管”的理念,约束大股东、董监高的行为,释放了保护中小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