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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备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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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备考的一般方法

  研习司考刑法历年试题,熟记重要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对重点和非重点作不同程度地掌握,充分认识选择题的“杀伤力” 适当做一点练习,对于应届毕业生高分通过的意义。

  二、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试特点、重点

  1、试题分值约80分。

  2、特点:返璞归真。注重刑法基本制度和常见罪名,将会回避学术争议问题和偏题怪题。建议:不论坊间关于考试动向有多少种传说,不变的真理是:只要能够掌握学说和制度的基本知识点,就能确保考试过关。

  3、重点:

  (1)总则概论、犯罪论部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方法、不作为、因果关系、故意(明知)的认定、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身份、预备、未遂、中止、共犯的成立、共犯责任(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共犯人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共犯的处罚原则、部分共犯人中止、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事后不可罚行为、法条竞合犯

  (2)刑罚论: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减轻处罚的适用、自首、立功、累犯、假释适用条件、缓刑适用和撤销、数罪并罚原则

  (3)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4)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5)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著作权罪、逃税罪

  (6)侵犯人身权利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7)扰乱社会秩序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公务罪、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

  (8)其他罪名: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为境外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这些大家可以在法|律教育网得到最新更新信息。

  4、新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对2017年司考刑法试题的影响

  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出台,往往会引起对相关问题的关注,形成考试的热点,在此提示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七)》和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使得的下列罪名值得重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二)近两年新出台司法解释,使得下列问题值得重视:

  (1)《办理商业贿赂刑案意见》等4个反腐败“意见”:贿赂罪如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贿案件自首立功的认定

  (2)《办理信用卡刑案解释》:信用卡诈...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之犯罪主体概述

08-21

标签: 刑法备考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袋子,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在犯罪主体中,自然人可以成为各种犯罪的主体,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单位只能成为特定犯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任何自然现动物、物品、甚至尸体,都不可能具有成为犯罪主体的资格。

  单位和组织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通常也称做法人犯罪,必须注意,法人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在法人犯罪的情况下,法人是依法成立,有着合法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的实体。法人犯罪是这种有着合法“身份”的实体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一般都不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实体,也没有合法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另外,构成法人犯罪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犯罪的条件,构成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必须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3.单位犯罪,目的是为了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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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之认识错误

08-21

标签: 刑法备考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手工艺南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

  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所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是罪过的重要内容。具体说,这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例如,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例如,误甲为乙加以杀伤的,则对形式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

  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是由于死亡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行为人仍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

  4、行为差误问题。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行为差误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但由于它与认识上的错误在观念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我们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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