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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之公共秩序

08-22

标签: 公务员申论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2007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试题系列点评 公共秩序》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申论 试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4时57分31秒。

从目前状况来看,北京市在公共秩序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农民工工资问题、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物业管理问题、交通问题以及社会治安问题,它们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着共同的原因,或者彼此就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压力和城乡经济文化上的差别,使得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地涌向各大城市,北京市目前的外来人口就远远高于北京市本地人口,而外地人口中,农民工的数量又相当庞大,他们在为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力量的同时,也对北京市的公共秩序提出了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交通秩序的持续混乱,虽然北京市政府近几年一直在致力于改善交通状况,但效果依然不是非常明显,原因之一就在于交通发展速度赶不上人口增长速度。其次,由于农民工数量增加,个体之间竞争程度加剧,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个体职位的重要性,从而为某些用人单位及顾主提供了克扣、压榨农民工工资的机会,加上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有些政府部门不重视这一问题,广大农民工又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和实力,造成虽然中央对此三令五申,但许多地方、单位却阳奉阴违,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旧得不到根本解决的窘迫局面。而对于城市居民来说,征地拆迁问题也是时常捆饶他们的大问题之一,有些政府部门不顾宪法、法律的要求,滥用行政权力,以发展公共事业、树立城市形象为名,肆意征地、拆迁,严重践踏了公民的正当权利,破坏了稳定的社会秩序,材料中的嘉禾县、定南县拆迁、征地案就是明显的违法案例。物业管理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双方各自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争论不休。上述这些问题虽然有不少事件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了解决,但在执行阶段却会受到很大阻力,材料2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例子。所有这些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治安案件显著增加,许多农民工或其他弱势群体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惜采用暴力非法手段来解决问题,导致恶性事件频频发生;而城市居民则往往联合行动,共同对抗政府、商家或者其他强力机构,处理方法稍有不慎,就引起诸如群殴、混战等大规模暴力行为,它们都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

对于上述公共秩序问题的解决,必须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改善农民工待遇,要求广大市民首先从思想上尊重农民工、重视农民工,其次是为农民工建立相对便捷的救济渠道,保证公正、公平地审理有关农民工利益的案件;二是完善法律法规,约束政府行为,严禁政府部门假公权力济私利益,这一方面需要法定监督部门的努力,另方面也要求广大市民参与其中,对于某些****、堕落的政府官员要严惩不怠;三是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广大公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社会纠纷,避免激化矛盾和采取暴力解决问题,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打击,从而维护法律尊严。只有从根本上堵塞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源头,才能真正改善我国、北京的公共秩序状况,使礼仪之邦、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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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考试资料之公共秩序

08-22

标签: 公务员申论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山东 2006年《申论》预测试卷(公共秩序)》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申论 山东 试卷,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4时54分17秒。

满分100分时限150分钟题号12总分核分人得分〖5〗

一、注意事项
1. 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 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 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资料
1.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2006年3月14日,济南市建委宣布,将17家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清出济南。据介绍,9家企业因无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被济南市建委清出省城建筑市场。同时,经过检查,8家建筑业企业由于未办理在济备案,也被济南市建委清出济南市建筑市场,4家企业被济南市建委停止投标资格6个月。
2.因为生意上竞争不过,辽宁来京的崔某干脆指使手下保安,光天化日之下在故宫午门外广场上“砸场子”,把竞争对手开办的“皇室生活展”砸毁。近日,崔某和他的多名手下一起被东城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据检察机关介绍,崔某原先在故宫午门外广场上经营有关“清朝皇室生活”的展览,他从辽宁老家招来了一批保安,并给每个保安员都置备了黑西服作为工作服。在离崔某的展览不远处,也有一个相同主题的“皇室生活展”。看着竞争对手每天顾客盈门,崔某心里越来越不是滋味。今年4月18日下午,崔某打电话给他的司机兼保安领班吕某,要吕某买几根木棍,“吓唬吓唬竞争对手”。吕某立即买来了数根镐耙,给手下的7名保安员人手配备1根。随后8个人身着统一的黑西服,列队前往竞争对手的展室门前,并站成一排开始叫骂。见对方的工作人员无人应答,吕某挥起镐把砸碎了门前的1块展板,其余7名黑衣保安一拥而入冲进展室,轰走了展室中的10多名游客,对着展室中的展板就是一顿乱砸,同时撕毁了多张展画,随后8个人才扬长而去。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将崔某传唤到现场。而崔某看着被砸的展室,竟然还当着民警的面向竞争对手炫耀说:“我就是要办件爷们儿的事儿!”随即,忘形的崔某就因为他的“得意之举”被警方拘留。

3.因不满火车站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消费者丁某拨打“市长热线”反映意见时言辞过激。丁某在电话中曾表示“像我这种人,我真的敢拿炸药去的,我不是在这里说气话,说着好玩的”。由于丁某过激的言辞,警方调集了大量警力,在北京站戒严了一个多小时,进行布控、搜集。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站公安段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倍感委屈的丁某与警方打起了这场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官司。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当庭指出,预防、侦查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警方的职责。现在社会上的激情犯罪很普遍,这种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应该受到教育和处罚。

4.资料显示,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万人以上的国家,第一是中国10.7万人,比较起来,中国13亿人口,汽车只有3000多万辆。我国每死100个人中,摩托车死亡占19个,汽车死亡不到10个。在欧洲,每死100人中,65-70是汽车死亡。不过,农村摩托车、农用车数量很大,每年农民被农用车轧死的不少。

5.北京青年报报道,7月5日上午,北京石景山区,一名在车流中散发小广告的小伙子被过往车辆...

2007年申论热点 公共秩序问题

08-25

标签: 07申论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2007年申论热点 公共秩序问题》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热点 申论 公共秩序,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6时18分38秒。

二、概括剖析

公共秩序(包括交通、公共场所、社会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公用设施、文物、公共环境、毒品)问题,是关系社会有效运行的核心问题,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维持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既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实现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良好的运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措施对策

第一,建立更合理、完善、有效的规则体系,并通过改革来加强执行和管理;

第二,要确保信息媒介的正确舆论导向。信息媒介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确保信息媒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高扬时代主旋律,对社会的发展有着方向性的意义;

第三,通过家庭、学校教育和个体的社会交往,将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转化成社会成员内在的自觉意识;

第四,依法律规范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最重要的一项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能规范人们参加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行为,促使人们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为我国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共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第五,强化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国家机关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对文物的管理,对公共环境的管理,对毒品的管理等。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其管理本身也需要一定的秩序。这就是说,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必要的管理秩序,就是社会管理秩序。由此也可以推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应包括两个方面,即实施管理的方面和被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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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论热点 公共秩序、政府权力及个****利关系

08-25

标签: 北京申论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北京申论热点 公共秩序、政府权力及个****利关系》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热点 申论 北京,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6时16分28秒。

城管执法问题:公共秩序、政府权力及个****利的辩证关系

一、案例与背景:北京崔英杰案引发的讨论与反思

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海淀区城管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无照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等经营工具,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崔英杰随后逃走。送医院后,李志强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上6时许因公殉职。

在逃亡了11个小时之后,崔英杰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获,他对杀害李志强一事供认不讳。2007年4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该院以被告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一起去年至今仍然为社会各界从网络论坛到两会会场、从民间、学术界到官方都讨论关注的著名事件,在这一事件上,我们会发现社会态度发生着一种非常微妙的变化,从最初的或严厉谴责或悲悯同情到最后对城管制度的理性反思,我们看到了在这一悲剧性事件上,官方与民间的一种良性互动。在两会期间,上海市长和重庆市长分别指出要重视城市设摊经营的引导,要在城市公共秩序和个****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在2006年,城管与小贩的冲突如同矿难一样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如同矿难频发一样,城管伤害小贩的事件层出不穷,几乎已经算不上新闻了,只有那些带有谐趣味道的或者极端暴力的事件才能吸引人们的关注,比如成都一女商贩尿泼城管,深圳街头城管扒城管的裤子,以及武汉、北京相继发生的城管伤亡的事件。在城管执法引起一系列争论的背后其实就是要在一个法治社会的前提下理顺公共秩序、政府权力及个****利的辩证关系。城市管理者乃至全社会都应树立正确的价值位阶观,应在满足作为弱势群体的商贩们的谋生权的前提下,兼顾市容整洁。

城管与小贩的冲突的确呈现着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反映出我们的城市管理是有问题的。政府希望城市整洁有序,表现出良好的文明、卫生市貌,这本来是一种很好的价值追求,但是要客观地看到,中国社会结构表现为城乡二元化,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获得较快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的发展没有跟上,农民生活水平低下;国企改革也在城市里造成大量工人下岗,他们限于传统的受教育水平、知识结构,缺乏获得新的就业机会的能力,只有通过做小商小贩谋生或者补贴家用。加上很多农民进城卖菜卖瓜卖土特产,给城市市容带来一定影响,这是客观事实,但城市管理要明确一种理念:我们追求整洁要到什么程度?这里存在两种矛盾的权利,小商小贩谋生的权利和城市追求整洁的权利,两种权利发生了冲突。面对冲突,就要进行价值选择,哪种权利优先呢?

几乎所有的城市管理者都选择了市容优先,所以全国城市普遍禁止小商小贩。在中部省份的一个贫困县,为了县城“创卫”,政府甚至禁止农民戴草帽进城,认为形象不雅,有碍市容。

把城市的整洁置于小贩谋生的权利之上,这是本末颠倒的价值观。卖菜卖瓜卖小吃卖手工艺品,对于当事者个体的生存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权利当然应该优先于城市追求整洁的权利。

我国的经济还没有发展到那样的程度,我们的制度还没有完善到那种程度,以至可以把城市里面的贫困户、农村的贫困户包起来。我们缺乏有效...

2013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 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条第2款、第115条;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罪名有五个,即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刑法罪名的若干补充规定》将投毒行为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都是典型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危险的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2?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原投毒罪的行为方式被修改为“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罪名也相应地改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3?注意本条与第115条的密切联系。如果行为人过失实施这些危险行为的,也可构成犯罪, 但有两点须注意:一是此时所定的罪名不同,即分别为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过失构成犯罪的,要求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可以构成犯罪。 4?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本条中的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行为负刑事责 任,而对危害性基本相同的其他二种危险行为即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5?注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本质内涵,主要是指以使用放火、决水、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危险方法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险性相当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包括在人群密集区驾车撞人的方法、私设电网的方法、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 坏血、使用微生物或者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方法。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6~118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 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意思分解】 1?以破坏的方法、针对具有不同公共安全性质的设施,构成不同罪名:分别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破坏易燃易爆设 备罪(第118条)。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这些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必须是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之中。 2?本类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只要实施这种破坏的行为并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就可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结果加重犯(即本条第1款 )。同时,如果行为人是过失损坏这些特定的设施,也可以构成犯罪,但要求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罪名也分别改变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注意行为人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

2013公共基础知识:扰乱市场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 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6、23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 布者。根据第231条,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行为方式上一个突出特点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不真实的虚假宣传。

  2?注意区分本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之间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了解行为人的目的是 什么。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广告只是夸大商品效能,以欺骗和诱导消费者,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使消费者购买低档商品或者接受质量差的服务);利用广告形式实施诈骗犯罪,则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利用广告为诈骗手段,不存在提供给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可见,广告主若根本不存在实物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能力,或根本没有能力进行广告所称的实质性活动,纯粹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串通投标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两种不同形式的串通投标行为,相应地构成犯罪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一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报价。这种投标损害的是招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本条第1款规定这种行为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这种投标损害的主要是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法律并 没有明确要求情节严重。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 方当事 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7、231、266、406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合同诈骗罪。根据第231条规定,个人与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在主观方 面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条规定了五种法定的具体行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不要混淆为“借...

出国留学网:山东 2006年《申论》预测试卷(公共秩序)

08-24

标签: 公务员申论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山东 2006年《申论》预测试卷(公共秩序)》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申论 山东 试卷,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5时56分18秒。

内容简介:

满分100分时限150分钟题号12总分核分人得分〖5〗

一、注意事项
1. 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 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 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资料
1.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2006年3月14日,济南市建委宣布,将17家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清出济南。据介绍,9家企业因无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被济南市建委清出省城建筑市场。同时,经过检查,8家建筑业企业由于未办理在济备案,也被济南市建委清出济南市建筑市场,4家企业被济南市建委停止投标资格6个月。
2.因为生意上竞争不过,辽宁来京的崔某干脆指使手下保安,光天化日之下在故宫午门外广场上“砸场子”,把竞争对手开办的“皇室生活展”砸毁。近日,崔某和他的多名手下一起被东城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据检察机关介绍,崔某原先在故宫午门外广场上经营有关“清朝皇室生活”的展览,他从辽宁老家招来了一批保安,并给每个保安员都置备了黑西服作为工作服。在离崔某的展览不远处,也有一个相同主题的“皇室生活展”。看着竞争对手每天顾客盈门,崔某心里越来越不是滋味。今年4月18日下午,崔某打电话给他的司机兼保安领班吕某,要吕某买几根木棍,“吓唬吓唬竞争对手”。吕某立即买来了数根镐耙,给手下的7名保安员人手配备1根。随后8个人身着统一的黑西服,列队前往竞争对手的展室门前,并站成一排开始叫骂。见对方的工作人员无人应答,吕某挥起镐把砸碎了门前的1块展板,其余7名黑衣保安一拥而入冲进展室,轰走了展室中的10多名游客,对着展室中的展板就是一顿乱砸,同时撕毁了多张展画,随后8个人才扬长而去。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将崔某传唤到现场。而崔某看着被砸的展室,竟然还当着民警的面向竞争对手炫耀说:“我就是要办件爷们儿的事儿!”随即,忘形的崔某就因为他的“得意之举”被警方拘留。

3.因不满火车站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消费者丁某拨打“市长热线”反映意见时言辞过激。丁某在电话中曾表示“像我这种人,我真的敢拿炸药去的,我不是在这里说气话,说着好玩的”。由于丁某过激的言辞,警方调集了大量警力,在北京站戒严了一个多小时,进行布控、搜集。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站公安段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倍感委屈的丁某与警方打起了这场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官司。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当庭指出,预防、侦查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警方的职责。现在社会上的激情犯罪很普遍,这种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应该受到教育和处罚。

4.资料显示,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万人以上的国家,第一是中国10.7万人,比较起来,中国13亿人口,汽车只有3000多万辆。我国每死100个人中,摩托车死亡占19个,汽车死亡不到10个。在欧洲,每死100人中,65-70是汽车死亡。不过,农村摩托车、农用车数量很大,每年农民被农用车轧死的不少。

5.北京青年报报道,7月5日上午,北京石景...

2013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93、110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叛逃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第2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并且应从重处罚。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是特定的,即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3?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否则应按偷渡等行为处理。 4?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 ,应以叛逃罪与间谍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1、31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间谍罪,其客观方面的间谍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构成间谍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间谍性质的组织或明知是间谍任务。 3?自己虽然未实施间谍性质的犯罪活动,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案情时却拒绝提供的,也可以构成犯罪,即《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4?注意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见第109条“意思分解”),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见第111条“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 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0、282、398、43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 月20日《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境外的非间谍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 2?注意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性质的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则应构成间谍罪。

  3?注意本罪与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关键看行为服务的对象是境内的机构、 组织、人员,还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 4?本罪中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不包括军事秘密在内。如果行为 人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第431 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