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备考资料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司法考试备考资料栏目,提供与司法考试备考资料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7司法考试方针:大纲、教材、法条、真题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方针:大纲、教材、法条、真题”,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地球人都知道,司法考试试题难度越来越大,题目灵活性越来越强,而在短时间内需要复习记忆几百万字的教材、法条和真题,司考之路是何等的艰辛。但有梦想就有希望。点亮梦想,实现司考之梦,需要考生跟多理性的“策略”。

  司法考试的四大件,大纲、教材、法条和真题是通过司考的法宝,但是,如何利用好这四件司考利器,短时间内通过司考呢?大纲利用价值就在于新增考点方面。2017新增考点可以从网上下载。每年的新增考点基本上是必考内容,分值大约在100分左右,考生要把新增考点的分值全部收入囊中。

  教材是理论知识的基石,考生最初复习阶段可以重点看一下教材上实体法或理论法的内容,弄懂了教材上的内容对于理解法条和真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三国法,要以教材作为主要的复习依据。刑法、民法、公司法可以把教材和法条结合起来进行复习。

  对于仅仅考查法条的知识点,考生只看法条基本上就可以了,比如立法法、选举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中的“两反一保”法条,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对于公司法,行政法的部分法条,考生不仅要看法条,还需要看教材。此外,大家还有注意,三大诉讼法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定要研读法条,同时还要看教材理论知识,以加强对法条理解,应对试题的灵活性。最近几年试题加大了对诉讼法理论知识的考查力度,三大诉讼法教材部分考生仍然需要研读,这个命题趋势仍然会在2017年试题中体现。

  对于真题,考生一定要做的,特别是实体法、程序法部分真题,这些真题包含了绝大多数知识点,把这些知识点逐个弄懂了,搞透彻了,通过司考就基本上成为定局。2017年司考无论怎样考,重点知识点永远是考点,通过真题找出重点知识点是最好的方法。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2017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国际经济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际经济法是三国之中最难的一门科目,无论是那些国际公约还是那些贸易术语都足够让人头疼的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相比较,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大致可以分成这么几个部分:国际货物贸易法、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世贸组织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而国际经济法虽然涉及内容庞杂,但考试重点始终集中在国际货物贸易法部分,且试题主要针对的还是基本概念和常识。对于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货物买卖法,我们必须要掌握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公约的理解和记忆可以结合我国的《合同法》,有些类似,而司考中考得最多的国际贸易术语是FOB、CIF和FCA。对于这些贸易术语,我们应知道买卖双方什么时候义务最轻、什么时候义务最重、费用及风险如何分担等等,可列个表格比较记忆。对于货物运输法来说,我们应掌握提单及其欺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对于承运人及托运人责任的规定和三者之间的不同。此处可结合我国《海商法》来理解。

  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方面,应重点掌握共同海损及委付,还有平安险。在国际支付方面,要知道一个商业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惯例可结合我国最高院的《信用证规定》来掌握。信用证独立及信用证欺诈的知识点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历年的司考题目中综合案例分析几乎都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是判断货物损失由谁承担,其二便是信用证欺诈。至于《对外贸易法》及“两反一保”比较简单,熟悉条文便可以。

  在WTO方面,了解其机构和决策程序、争端解决机制。在其他法律制度中,重点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易考多选题。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也易以案例形式出选择题。此外,对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及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一般了解便可。

  因为国际经济法离我们日常生活较远,所以大家学起来都会有难度。幸好司考的国经部分设置的都是比较简单的基础题目,只是大多以案例形式呈现。这些题目一般不会设置陷阱,而且重复率较高,因此建议把真题仔细吃透。如果能把真题中所涉及的知识点全部掌握,那么应付考试应该就没有问题。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查特点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查特点”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考察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特点,都要和这个法律部门本身的特点相结合。《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来讲是程序法。程序法最注重对程序上基本理念的考察。《刑事诉讼法》强调程序正义,强调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同时强调程序上严格的权利保障机制,来实现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这种基本理念强化的学科特点,注定了司法考试注重对一些基本理念的考察。这是第一个方面的特点。

  第二个方面,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体现这样一种趋势,就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融合,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西方的一些国家,他们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不进行严格区分,统称为刑事法律学科,由此导致了整个学科的发展有一体化的趋势。近年来司法考试也走向这样一种趋势,即《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结合起来进行考察的趋势。在这一发展趋势之下,司法考试也呈现出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基础理论的考察程度不断提高,对法条的考察也越来越细致。由于重基础理念和基础理论的考察,使司法考试中频频出现一些对刑事诉讼程序理念的考察,如程序正义、权利保障等,对这种理论问题考察程度的提高,并不代表对法条不再进行考察了,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具体规定,仍然是我们刑诉法的核心内容。我们历年的司法考试还是要对重点法条进行严格考察,只是在考察的同时融入了《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理念,由此做到全面考察,达到最佳的考察效果。

  第二个特点,对重点法条考察的重复率比较高。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机制比较全面和完善。主要有这样几个重要考点重复率比较高。首先,就是关于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分工问题。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有部分的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国家安全机关也在行使不同程度的侦查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包括公诉权和检察监督权,都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另外,就是关于审判公开原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也应该不公开审理;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应该不公开审理。这些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在历年司法考试中都有所考察。还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回避申请和决定权的问题。三机关里面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他们的回避应该由谁决定,《刑事诉讼法》都给予了明确规定。还有就是《律师法》,今年正式实施,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越来越成为考试的重点。强制措施当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问题,《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与此相应的还有不起诉的决定问题,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分别适合于什么样的情形,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后有哪些救济途径,这也是历次司法考试经常关注的问题。还有自诉案件的范围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审判期限是20天。另外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哪些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义务主体有哪些,这也是近年来伴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激增产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二审当中的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一旦启动上诉和抗诉程序,二审法院就要进行全面审查,不管上诉和抗诉的内容是否全面。另外就是死刑复核程序问题,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

2017司法考试如何利用复习指导资料?

 

  “2017司法考试如何利用复习指导资料?”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并非放长线才能钓大鱼

  三个月甚至两个月全力投入的黄金备考时间足矣,我大三时就抱着三大本在看,但越到后来才有所觉悟,司考就是一个考记忆的考试,记住了忘,忘了再记,不停反复,记到你一看就恶心,记到感觉脑子再进一点东西就要炸了,火候就到了,而这个过程往往只能也只需维持三个月。但这三个月必须是实打实坐下来,抛开一切杂念,每天至少10个小时净学习时间的三个月!我4、5月份看的东西到了7月开始全力复习时已经忘的一干二净,真没有一点夸张,当然,早看不是一无是处,特别是对于基础不是太好或者是非法本的考生,早看一遍打下基础可以为以后的全力复习打下基础。

  2、早起的鸟儿有虫吃

  我当时同时面对司考和考研,当时曾有过放弃司考一心考研的想法,但后来还是选择了二者兼顾,不知这是不是最佳的选择,但我想说的是,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大三的暑假是你备考的最佳时机,此时精力最旺盛,记忆力最巅峰,时间也最充裕。认识了许多在职考生,最后虽然也都过了,但历经多次,很是痛苦,工作之后的凡务琐事会将你制定的最严谨的复习计划冲击的七零八落。更别说到三十、四十岁再考了,能不能撑下考试那两天都是问题!

  3、一个好汉三个帮

  你可以不花大银子报辅导班,但听录音是必须的,这一点上我有很深的教训,当时自己自以为刑法学的不错,自认为司考的得分大户已经被我牢牢攥在手中,但事实证明我错了。知识是知识,做题是做题。你水平高和做对题完全是两个概念,司考的出题和解题都有其固有的模式,而这些应试的秘密,那些辅导机构的老师们是行家,至少比你在行。还是建议大家听听课,千万不要重蹈我的覆辙啊!

  4、不抛弃,不放弃

  固然得民刑者得天下,但分值十分以上的科目我们都没理由放弃。由于考研的关系,我的有效复习时间其实只有五十天,当时想过放弃一些科目,比如宪法,法制史,法律职业道德,甚至是三国中的一部分,但最后自己还是咬咬牙大体上全过了一遍,考试时真就有意外收获,尤其是我的宪法!建议明年的考生,科目固然有重点,有侧重,但大法和小法的区别只是复习深度和时间的区别,绝非一锅端的全盘放弃。

  司考虽然难,但它的考察点不在水平,不在智商,而在记忆的准确,而记忆就意味着下功,下苦功,对自己狠心一点,熬过了那些寂寞的日子,司考这条大鱼也就上钩了!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司法考试近年来的考题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近年来的考题变化”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司法考试试题的理论性明显加强。卷四随后一道关于证据规则的论述题便是最好的例证。该题涉及的内容是近年来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也是刑诉法修改过程中的热点,该题分值28分,有点儿令人咋舌。

  2. 综合性加强,很多题目考点很综合!知识点一定要理解,要学会总结归纳。

  3. 历年真题的影子有,但是很少了!貌似真题的作用下降,实则是考察方向的改变,和考察形式的多样化。真题是对讲义知识点的排查、补漏和检验,不能成为复习的全部!指望“昨日重现”简直就是痴人说梦!

  4. 万能模板不万能!这便要求大家要化模板为自创!生搬硬套肯定不是解决之道,掌握解题的正确思路和方法才是关键!

  面对此等情况,备考2017年司考的朋友们该如何应对?

  第一,加强理论的学习。听课过程中涉及理论问题时,务求听懂,要对背后的法理理解透彻。

  第二,平时遇到法律问题多思考,努力形成法学思维模式。

  第三,千万不能忽视对主观型试题的练习,一定要亲自动手写、亲自演练。只有多练、勤练,才能在考场上应对自如、表达严谨连贯,拿到比较理想的分数。

  考试难度在逐渐加大,通过率有所下降!现实是残酷的,我们唯有更加努力,更加多的付出!更科学的进行复习备考!坚持就是胜利,一定要坚持!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司法考试卷一备考资料:监督管理职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卷一备考资料:监督管理职责”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制定规章。

  2.审批金融机构组织。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审查金融机构的股东。中国银监会在受理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时,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时,负责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4.审查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

  5.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实施管制。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6.规定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7.制定业务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监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无罪过事件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无罪过事件”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它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情形。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是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对此没有罪过(故意、过失)的,仍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无罪过事件的规定表明:责任主义(而不是结果责任)在我国得到了贯彻。

  1.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预见,是指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由此可见,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后者是有义务预见且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前者是完全不能预见。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司法考试命题特点

 

  “司法考试命题特点”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根据对司法考试的试卷进行分析,其命题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考查范围广泛,涉及知识点细。司法考试毫无疑问是所有资格考试中涉及面最广的考试,涉及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十多个门类,另加60至70部必读法律法规,内容繁多。考查的知识点日趋细微,并且有跨部门考查法律知识的考查趋势。

  二、题型已趋稳定,但稳中略有变化,注重考查法律应用能力。司法考试前三卷的题型已固定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任意项选择题,而第四卷的题型为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写作。

  三、实务知识多,理论部分少。由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强调的是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司法考试题目的法律具体运用的题较多,而单纯考查法学理论的题目相对较少。值得注意的是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理论部分,每年都会出现一些相关的题,因此,要看透相关法理并会应用在现实生活中,能从相关法理的视角分析现实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和事件。

  四、考点有所侧重,但各考点均有所涉及。司法考试依然是侧重考查与司法实务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如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民事法学、刑事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这四大块内容占司法考试总分值的300分左右,是复习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但大纲所列知识点,考题都会有所涉及,只是每年多少不同而已,必读法律、法规也绝大多数都会涉及,少数法律、法规考的可能性很小,比如会计法、审计法等。

  五、司法考试注重对法条的考查,尤其是重点部分的重点法条?即以历年常考法条内容为主 ,这是由司法考试资格考试性质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由于司法考试所考知识的绝大部分,归根结底都落在法条这些依据上。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2017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刑法适用范围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刑法适用范围 ”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中国刑法对哪些人,在哪些地方能够产生效力。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通常适用四个原则,分别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原则中的“地”

  是指中国地,或者换句话说,犯罪地在中国。此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情形。《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例题】美国人Mike在我国吉林省实施抢劫,对甲应( )

  A.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驱逐出境

  C.适用美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这道题的题干告诉我们,实施犯罪的人是美国人Mike,即外国人,在吉林省实施抢劫,即犯罪地在中国。这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情形,符合属地管辖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因此选择A项。

  属人管辖原则中的“人”

  是指中国人,换句话说,实施犯罪的人是中国人。此原则适用于中国人在外国犯罪的情形。《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比如中国人李明在美国洛杉矶州实施盗窃,就属于中国人在外国犯罪的情形,中国刑法可以对李明适用。

  保护管辖原则强调“保护”二字,即犯罪人不是中国人,犯罪地也不是中国地,但只要侵犯的是中国的国家利益或者中国公民的利益,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比如美国人Mike在美国洛杉矶周杀害中国人李明,就可以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例题】加拿大人琼斯在安大略省抢劫中国公民王蒙。应当按照何种原则管辖(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题干交代的很清楚,实施犯罪的人是外国人,实施犯罪的地市外国地,但犯罪的对象是中国人,所以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选择C项。

  普遍管辖原则针对的是国际犯罪,如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或船舶,种族灭绝、发动战争等犯罪行为。《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的基本特征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的基本特征”,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

  2、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3、法调整的是一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且在生效期内是反复适用的。

  4、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三、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的社会规范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统一依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2、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3、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4、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