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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

 

  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

  2016司法考试即刻到来,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精心整理2016司法考试中各个科目的大纲详解,下面将刑法法的大纲分享给大家。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基本要求:

  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 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 反垄断调查程序 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消费者法

  基本要求: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 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 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 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 解决争议的若干特殊规则)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检验 认证机构)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 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食品进出口管理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

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新增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6年经济法大纲作了相应的修改。

  1.新增5个考点: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管法”中新增第四节“不动产登记”,包括:

  (1)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

  (2)不动产登记簿;

  (3)登记程序;

  (4)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5)法律责任。

  2.删除或合并11个考点:

  将第七章“环境保护法”中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合并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1个考点

  3.新修1个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4.新增1个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条例》

经济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2016年)

 

  经济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多达40分之多,经济法涵盖的知识点较多,考点以及难点相较于其他栏目更多一些。对于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你是否已经掌握了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希望能够对你带来帮助。

  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经济法中,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一 劳务派遣岗位

  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