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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备考五大重点

 

  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备考五大重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备考五大重点,欢迎考生参考复习,共同进步。预祝考生在2016司法考试中能顺利通过 。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理解全部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该考点经常出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是历年命题的重点。

  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而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因此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看它是不是行政主体,主要是看它能否在行政复议中充当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能否充当被告、在国家赔偿中能否充当赔偿义务机关。

  需要注意区别的概念主要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授权与委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及其分类也是司考常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在复习时尤其要分清楚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法,重点掌握:(1)行政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注意:①国务院设定许可。国务院的各部门不可以设定许可。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③地方设定许可有三点限制。(3)行政许可的程序。(4)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区别。

  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重点掌握3个问题: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难点问题:(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处罚法第42条)。(2)行政处罚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及其例外(处罚法第46、47、48条)。

  三、行政复议

  1.重点问题:(1)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期限问题,足见行政复议中期限问题的重要性,考生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2)不可提请复议的事项(第9条)。(3)一般管辖。(4)行政复议参加人。(5)受理问题。(6)复议中的调解。(7)复议决定的类型。

  2. 难点问题:(1)复议范围。(2)行政复议的管辖。(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4)行政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