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善意取得制度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善意取得制度栏目,提供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是近代以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实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出卖耕牛的协议,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耕牛一头,乙向甲交付定金,余款一年之内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乙在还清价款前,牛的所有权由甲保有。第二日,甲将该牛交付给了乙,那么:

  (1)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染上疯牛病死去,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法律 教育网

  (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答:(1)应该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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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疑点:担保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疑点:担保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问题】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回复】《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对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以下问题: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的,不要求具备“以合理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于单务、无偿的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适用。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成,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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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7经济法重点:善意取得制度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经济法重点:善意取得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善意取得制度

  1. 善意取得的内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解释】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或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解释】①动产中,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②不动产中,受让人不知道是无权处分。除下面两种情形外,受让人可主张适用善意取得:第一,受让人能够从登记簿中得知,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很可能不正确,即,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第二,登记簿虽记载转让人为权利人,但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解释】①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②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但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限制物权(他物权)”(如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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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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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出卖耕牛的协议,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耕牛一头,乙向甲交付定金,余款一年之内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乙在还清价款前,牛的所有权由甲保有。第二日,甲将该牛交付给了乙,那么:

  (1)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染上疯牛病死去,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法律 教育网

  (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答:(1)应该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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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例题解读,希望对备考考生能有所帮助。

  【案例】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出卖耕牛的协议,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耕牛一头,乙向甲交付定金,余款一年之内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乙在还清价款前,牛的所有权由甲保有。第二日,甲将该牛交付给了乙,那么:

  (1)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染上疯牛病死去,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答:(1)应该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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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考试《经济法》精选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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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第五单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释】只要合同金额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即可,不要求“已经付款”。

  (5)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

  【解释】转让人取得对委托物的占有毕竟是基于真权利人的真实意思,正是真权利人的这一行为,为事后的无权处分提供了机会,在此意义上说,真权利人毕竟“参与”(而非促成)了无权处分局面的形成,与完全无辜的善意受让人相比,自然是后者更值得保护。而脱手物则并非如此,因为物的遗失乃至被盗并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本意,此时,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均处于无辜地位,如允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在客观上为销赃行为提供合法支持。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2012年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08-24

标签: 动产 善意 公务员

 

  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的补充,对完善有关物权制度的缺陷具有很高的价值。


  一、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条件与效力。


  (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从功能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对特定类型的非正常的利变动做出一价值判断,进行利益平衡。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制度,物权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也是民事法律规范所应调整的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也对其有指导作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对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

  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例如转让人仅是财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等;另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各种原因又丧失了处分权。例如转让人以受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为目的受让财产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因法律行为的效力自始归于无效,从而使转让人在其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前所为的处分行为自始成为无权处分行为。

  (三)必须是有偿取得标的物

  转让人与善意第三人必须是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标的物。即必须有偿符合一定对价的交易,对价与本身的价值的差距不应很大,并应当具有相等性。如为无偿的转让与善意第三人,在很多情况下无偿的获得财产,本生就有可能表明财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则原所有权人可以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进行物上请求权,以恢复其自身的物权的完满状态。

  (四)须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护交易安全。因而唯有在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因此对于当事人因先占、继承、抢夺、抢劫等方式而来的财产自然不能称为善意取得的标的。还有一些看似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其实在为同一个民事主体内部的财产流转关系。如:总公司与分公司、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同一法人间不同分支机构间的财产流转行为,这些都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五)善意取得之物乃是合法流通之物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须成功而且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标的物须合法有效、可能确定。不能是国家限制流通、禁止流通或者专营的国家商品。如:枪、毒品、烟等一旦标的物是这些物之一,便不可能受到国家的保护,还应受到国家的制裁。因此当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

2012年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练习

08-24

标签: 动产 善意 公务员

 

  不定项选择题

  1.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2.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以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该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4.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丙 C.丁 D.庚

  5. 王某在吃饭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表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郑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6.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卖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7. 2008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元、3万元、3万元,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8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8.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