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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用益物权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用益物权”,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仅涉及物的使用价值,不包含处分权能。

  2.《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

  3.本节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取回权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取回权”,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二)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抵销权

  (一)抵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出。

  (二)不得抵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点睛:不得抵销的情形(3)举例:甲破产企业欠债权人丙50万元,乙欠破产企业甲50万元,则乙是甲的债务人,丙是甲的债权人。若乙和丙协商一致,丙将享有的对甲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乙,则乙既是甲的债务人,也是其债权人,乙主张抵消的后果将是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若乙和丙无债权让与使得乙主张抵消权,则乙欠破产企业甲50万元要足额向管理人清偿,而甲破产企业欠债权人丙50万元,丙只能申报债权,接受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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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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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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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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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4)

  比例 要点

  0.1% (1) 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 0.1%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 0.1%支付赔偿金

  0.5% (1) 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1% (1) 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 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 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 (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5% (1) 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5% (1) 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 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 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6% (1)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 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7% (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8% (1) 外汇8%

  9% (1) 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 9%

  10% (1) 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

  (2) 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公司超过10%净资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公告

  (4) 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

  (5)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 10%

  (6)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 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7)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8) 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职工集体福利的公益金

  (9) 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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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3)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一、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处理方法与借款合同相同。

    二、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解释】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主体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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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师经济法知识分类记忆

 

  本文“2017注会师经济法备考技巧:分类记忆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时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时效:自行为成立起1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1年有效,并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行使。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

  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

  1、 身体受到伤害;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4、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效是主合同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

  保证期间:

  A、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B、 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C、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清偿期限的,为最高额保证中止之日或者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的6个月。

  D、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清算通知时效:

  1、 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券人,并予以公告,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

  2、 其余全部是收到通知的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在90日内。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可转换公司债最短期限3年,最长5年;转股价格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发行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为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手委托之日起到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起人在公司成立3年内不得转...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会计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吗?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会计”,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会计监督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如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5.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

  (3)对“肯定”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6.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7.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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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知识产权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知识产权”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分享,更多信息,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

  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力,但所得收益应合理的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3.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4.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作品完成2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 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5)作品完成2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作品完成2年的期限, 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他其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

2017注会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关系要素

 

  本文“2017注会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关系要素”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关系要素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

  【解释1】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解释2】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解释3】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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