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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外交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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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外交机关

  (一)国家中央外交机关(略)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使馆和外交代表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2)使馆的职务

  a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b保护,即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c谈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

  d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向派遣国政府作出报告;

  e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此外,使馆还可在接受国允许的情况下,代行领事职务或受委托保护第三国及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

  (3)使馆的组成和等级

  由使馆馆长、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组成。

  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个等级,因馆长级别不同,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大使是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使节。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也享有高于其他两级馆长的礼遇。

  公使是由国家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第二级使节,享有与大使相同的职权,礼遇上稍逊于大使。

  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他代表本国及外交部与接受国办理外交事务。

  临时代办不同于代办,他是在使馆馆长(大使或公使或代办)因故不能理事或空缺时,被委派暂代馆长职务的外交人员。

  外交人员是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外交秘书、武官、随员。

  行政和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修理工、清洁工等。

  (4)外交代表的派遣

  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其他人员可以直接委派,一 般无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 派遣国使馆人员,无需向派遣国说明理由。法律 敎育 网

  对于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于使馆的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不能接受”。

  使馆馆长开始执行职务视为使馆职务的开始,我国一般为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在:

  (1)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吏不得进入,即使送达文书。公约甚至未对诸如火灾、流行病等紧急情况作例外的规定;

  (2)接受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对馆舍加以特别保护,使其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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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国际法辅导教材: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2016司考国际法辅导教材: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教材: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电子版)解读,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国际法上的外交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机关以诸如访问、谈判、缔约、交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的交往活动。外交关系广义的说就是国家间在上述活动中所形成的并通过上述行为反映出来的一种相互关系。规范这种关系的国际法规则,称为外交关系法。它主要是外交程序、形式及相关制度的规范。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相互设立常驻外交机构、互派外交代表是国家之间外交中最通常的方式,也被作为国家间正常外交关系的必然结果和基本标志。因此,外交关系也往往特指国家之间的这种建立互派机构形成的关系。外交关系法的内容也多是集中在对这种关系的规定上。

  外交关系的规则,大多是长期实践形成的习惯国际法,有相当的内容是从古老的使节制度演变而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这些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领事关系是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领事制度产生于中世纪后期的地中海国家,当时侨居某一外国进行商贸活动的同一国商人,往往在他们中推选出一些人,称为“商人领事”,用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商业纠纷以及处理他们与居住国地方间的某些事务,保护他们的权益。以后这种做法逐渐传到世界各地,而且行使这种职务的领事人员,也从由当地侨居商人中推选演变为大都由商人的本国派出。领事关系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官方关系,并且出现和形成了有关领事制度的一系列习惯法规则。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这些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构成了当今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都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驻外外交常设机构和领事常设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都是根据国家协议为执行外交政策而常驻外国的机构。国家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包含同意建立领事关系,有时领事任务可约定由外交人员执行。在国家尚未建立或断绝外交关系时,有时可先建立或保留领事关系,这时领馆也可能执行某些外交性质的任务。第二,在派遣国的国内行政管理中,二者往往都由一国的外交部领导。在某一接受国行使职务时,领事机构通常接受同一派遣国在该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的领导。

  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首先,外交代表机构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而领事机构一般是与相关的地方政府进行交涉;其次,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各自职务和任务虽然存在一些重叠,但其间也有相当的不同;再次,外交机构的职务范围为接受国全境而领事机构则限于其辖区;最后,二者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一、...

格林纳达的外交关系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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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关系】奉行“维护国家议会民主及和平友善”的外交政策,反对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愿与世界所有国家发展贸易和文化交往。支持全球反恐斗争,支持打击跨国犯罪,打击毒品、武器走私和洗钱。主张通过解决发展问题消除贫穷、饥饿、失业等问题,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经济以及其他形式的援助。主张改革全球贸易体系,呼吁发达国家停止对农民进行补贴,消除非关税和其他阻碍农产品贸易的技术壁垒。在重大国际问题上主张与本地区组织协调一致立场。作为小岛屿国家联盟主席国,格重视气候变化外交,多次在多边场合呼吁国际社会重视小岛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关切。

  【同中国的关系】中格于1985年10月1日建交。1989年7月19日,格政府宣布与台湾当局“建交”;8月7日,中国中止了与格的外交关系。2005年1月20日,中格签署了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宣布自即日起正式恢复外交关系。同年,格在华设立使馆并派出首任常驻大使。

  复交后,顾秀莲副委员长(2007年7月)、杨洁篪副外长(2006年5月)访格。格总督威廉斯(2005年9月)、总理米切尔(2005年7月)、总理托马斯(2009年6月、2010年7月)访华。

  中国驻格林纳达大使:徐建国

  馆址:Azar Villa At Calliste St. George’s, Grenada

  电话:001-473-4141228

  传真:001-473-439623

  电邮:chinaemb_gd@mfa.gov.cn

  格林纳达驻华大使:玛塞·盖里(Marcelle Gairy)

  馆址:北京市朝阳区塔园外交公寓5号楼2单元5层2号。

  电话:010-65321208

  传真:010-65321015

  【同美国的关系】1974年与美国建交。两国间签有《针对犯罪共同司法援助条约》和《引...

委内瑞拉的外交关系

08-25

 

外交:奉行独立自主和民族主义的外交政策。强调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干涉,主张国与国之间和平共处。积极发展同拉美、加勒比地区各国的关系,主张加快拉美一体化进程。加强同欧盟的政经关系,增进与发展中国家联系,实现外交多元化。1974年6月28日,委内瑞拉同中国建交。

委内瑞拉驻华大使馆地址:北京朝阳区三里屯路14号
 

苏里南的外交关系

08-22

 

奉行不结盟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重视发展同邻国圭亚那、巴西和法属圭亚那的关系;保持与美国、荷兰以及其他欧盟国家的务实关系;促进地区一体化,加强同南美大陆特别是亚马孙条约国家间的合作;近年来,努力开拓同日本、中国、印尼、马来西亚和韩国等亚太国家的关系。苏是加勒比共同体、加勒比开发银行、伊斯兰会议组织和美洲开发银行成员。与约100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同中国的关系:1976年5月28日两国建交。1977年5月12日中国在苏里南设大使馆。1998年1月苏在华设大使馆。近年来,中苏双边关系继续发展。2003年1月,国务委员吴仪访问苏里南,与费内希恩总统会见并与阿杜加副总统举行会谈。9月,苏里南财政部长希尔顿贝赫和公共工程部长巴雷沙访华。苏贸工部长杨进华来华参加商务部举办的加勒比部级经贸官员研修班并在厦门出席了加勒比投资与贸易研讨会。2004年2月,应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的邀请,苏里南总统费内希恩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2006年,中苏两国分别举行了系列活动,庆祝中苏建交30周年。

同荷兰的关系:由于历史原因,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受荷影响很深。1975年苏独立后,两国关系曲折发展,荷曾两次中止对苏援助。2000年本届政府上台后,苏荷关系好转,高层互访增多,荷恢复了对苏援助,2002、2003年,荷向苏提供了2500万美元的援助。2005年,荷向苏提供了2840万欧元的援助,两国签署了教育合作声明。目前,两国正就“国籍条约”问题进行磋商。2005年10月,荷外长访苏。2005年11月,荷首相访苏,并参加苏独立30周年庆典。苏有18万人旅居荷兰,另有12万苏里南人后裔生活在荷兰。 同圭亚那的关系:苏圭有领土纠纷。由于争议区蕴藏着丰富的石油以及铀矿和硬木资源,边界纠纷长期困扰两国关系。2002年两国总统实现互访,双方决定共同开发有争议地区,并同意召开苏圭合作委员会和国界委员会会议,商讨两国在多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双方已就渔业合作达成一致。

同印度的关系:苏印关系一直密切。2003年3月,苏总统首次访问印度。印度免除苏5000万卢比到期债务并决定向苏提供10万美元药品。6月,第七届世界印地语大会在苏举行,印外长辛格率百余人代表团出席大会。苏印两国长期进行“技术与经济合作项目”。

同美国的关系:苏重视发展同美国的关系,在经济上对美依赖较深。反对美制裁古巴,反对美对伊拉克发动战争。苏美在缉毒方面有合作。2003年,在美压力下,苏加大打击非法移民的力度。在美洲自由贸易区谈判中,苏对美存有戒心,担心美在贸易安排中牺牲弱小国家利益,主张加强与巴西等拉美国家协调立场。

同巴西的关系:苏十分重视与巴西的关系,双方合作领域广泛。在国际事务中,苏跟随巴西较紧,认为巴西能代表拉美中小国利益。巴西在苏有数万移民,多为非法居留。2003年7月,费内希恩总统对巴西进行国事访问,两国总统就移民、延缓还债等问题达成共识。两国签定司法互助协定和双边贸易协定。2005年,两国签署稻米出口协议。

同印尼的关系:苏、印尼曾同属荷兰殖民地,由于历史渊源,两国关系较为密切。由印尼人后裔组成的崇高真理党是本届政府的执政党之一。两国在多个领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每年举行经济混委会。2003年,两国签订了航空合作协议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2005年9月,苏议长索摩哈尔乔访问印尼,签署了加强双边议会交往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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