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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条最新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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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24条最新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

公务员面试热点:婚姻法“二十四条”待完善

 

  面试公务员考试中至关重要的一块,来看看本文“公务员面试热点:婚姻法“二十四条”待完善”,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一起来做做题吧!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负债”,需要为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事件不断出现。这种夫妻一方未必知情或受益,却需要承担债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为夫妻一方恶意负债、侵占另一方财产埋下隐患。解决夫妻一方“被负债”的尴尬,有必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婚姻法“二十四条”,科学阐释夫妻共同债务,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利益。

  正如报道所指出的那样,此类现象的出现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即民间所指的婚姻法“二十四条”。

  这一条文的主要意思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据上签字一方也应偿还。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为AA制且债权人知情;或者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夫妻为恶意逃债,合谋“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即离婚,约定财产归未举债方,债务归另一方,这样的话,债权人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但该规定可能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比如,夫妻一方离婚时恶意借债或伪造债务,转嫁责任,侵犯另一方利益。现实中,即将离婚者为多侵占财产,与亲友串通,向其出具借条,虚构债务,甚至利用字迹的书写时间难以鉴定的问题,在离婚后出具借条,将借款日期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让另一方负债,甚至陷入难以偿还的无底洞。

  应该说,婚姻法“二十四条”让人防不胜防。一般来说,多数夫妻非常亲密并彼此信任,很少有人想到另一方会背着自己借债。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独立性更强,社会交往更多,人际交往更复杂,很难有效防范“被借债”。一些渣男渣女随意借债或者虚构债务是分分钟的事,但另一方正因为不知情,才不知道如何维护正当利益,也很难证明“借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有必要完善婚姻法“二十四条”,避免让不知情且未受益者“因婚负债”,甚至坠入巨额债务的深渊。不妨设立夫妻大额债务共同签字制度:金融机构均应要求借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民间借贷中,也可要求5万元以上债务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债权人应证明该借贷用于夫妻共同开支或另一方知情,方可要求未签字方共同偿还。如此,既可避免以“假离婚”来损害债权人利益,又可减少“因婚负债”这一不正常现象。

  

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补充规定

 

  【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补充规定】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

婚姻法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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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最新婚姻法的离婚规定

03-07

标签: 离婚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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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03-21

 作文标题: 二十四
关键词: 二十四 小学四年级
本文适合: 小学四年级
作文来源: https://Zw.liuxue86.com

本作文是关于小学四年级的作文,题目为:《二十四》,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4月7日 星期六 晴

实验小学 五零一 彭彦鑫

当你读到这个题目,一定会觉得奇怪吧!今天这节数学活动课我们就玩了一个与二十四有关的游戏。

游戏是这样的:随便写四个数,用加、减、乘、除和小括号{可以改变四个数的先后},组成一个综合算式,并且得数是二十四。

随着上课铃声的响起,这节有趣的活动课开始了。老师让我们小组讨论8、5、4、2这四个数组成二十四有几种方法,还要知道方法是怎样想出来的。讨论开始了。首先,有8这个数,我们就看剩下的数能不能组成3。如果能组成3,那3×8=24不就算出来了吗?5-4+2=3,哈,一种方法出来了,(5-4+2)×8=24。8-5也等于3,剩下的2、4相乘等于8,(8-5)×(2×4)又是一种方法。之后,也有4这个数,我们就看剩下的数能不能变成6。(8-5)×2=6,就出来了一种方法:(8-5)×2×4=24。最后,按照这种思路,通过20+4=24,可以想出5×8÷2+4=24。还可以想到:4×5+8÷2=24。通过……

今天这节数学课以游戏的方式,锻炼了我们的技算能力和思维的敏捷。真是既有趣,又让我们学到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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