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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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让吸食毒品人员在合居套间中归他人单独使用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案情

  2014年3月28日,房屋所有权人参木某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花园C区某房屋出租给刘某某,房屋结构为三室一厅。后刘某某将该房屋交由其公司员工居住,其中被告人胡凯与其女友李某住一间,冯某某、刘某各住一间,客厅由三人共同使用。冯某某、刘某未常住,且未对各自所使用的卧室锁门封闭。2015年12月24日,胡凯、冯某某、刘某外出期间,胡凯女友李某与朋友罗某在所居住的卧室内聊天。期间,与胡凯、冯某某、刘某三人均相识的季某、罗某男友黄某及汤某某先后来到该房屋并在冯某某使用的卧室内闲谈。当日20时许,胡凯回到该房屋后,在冯某某所使用的卧室内拿出季某先前让胡凯存放于该房屋的毒品,与季某、黄某、汤某某三人一起吸食。随后,前来抓捕运输毒品嫌疑人季某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上述四人。经检验,胡凯、季某、黄某及汤某某四人的尿检中均检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

  裁判

  2016年6月2日,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胡凯未经冯某某的允许可否随意进入冯某某的房间及胡凯对冯某某的卧室是否有排他性的控制力,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故宣告被告人胡凯无罪。宣判后,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7年3月28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胡凯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予以惩处。故改判胡凯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案扣押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是: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让吸食毒品人员在合居套间中归他人单独使用的卧室内吸食毒品,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1.从立法原意看“容留”的含义

  何谓刑法中的“容留”,目前立法、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均未作出界定。从字面含义看,《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容留是指容纳、收留。具体到现行刑法中,容留是指提供场所。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提供场所”存在不同理解。探寻立法原意,无疑是严格司法和准确界定特定概念的首要解释方法。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便利,既促成了吸毒人员吸毒,又帮助他们逃避打击,更为严重的是它是导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正如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在毒品犯罪中,没有吸毒,就没有贩卖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而没有容留吸毒,就难有吸毒。所以,加大源头上治理毒品犯罪的力度,将源头上的诱因行为犯罪化,无疑是治理毒品犯罪的必然抉择。从立法文件看,立法机关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而在1997年刑法中新设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于这一立法原意,司法实践中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的含义,理应作扩大解释。

  2.从惩治毒品犯罪的实践需要看“容留”的含义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从2012年7.73%增至2016年的...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请求吸毒者容留他人吸毒属于教唆犯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请求吸毒者容留他人吸毒属于教唆犯

  【案情】

  2016年某日,钱某与女朋友蒲某在电话中聊到吸毒的话题,为了达成女朋友想要吸食冰毒的心愿,遂电话联系朋友吉某和缪某,当得知两人正在宿舍内吸毒,就请求他们接纳蒲某一起吸毒。缪某和吉某考虑到与钱某多年的友谊,同意由钱某打车送蒲某到他们的宿舍内吸毒。其间,钱某一直在房间内等候,直至蒲某吸毒完毕后带其离开。

  分歧意见:对钱某、吉某和缪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无异议,但对钱某构成何种共犯,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实行犯。理由是,钱某虽然是借用吉某和缪某的房间,但对该房间仍有支配控制权,其为蒲某提供吸毒场所属于实行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犯。钱某对容留吸毒的房间没有支配控制权,但他为吉某和缪某提供了可供容留吸毒的对象蒲某,属于帮助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理由是,钱某的行为激起吉某和缪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意,属于教唆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行为方式来讲,可以分为实行、帮助、组织和教唆四种行为。对钱某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为他人实施吸毒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其本质是为他人吸毒提供活动空间上的帮助,即在不放弃支配、控制力的条件下,与他人共享其具有支配、控制力之地。该罪的实行行为是“提供场所”。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两个以上的场所共同控制人共同为他人提供场所吸毒,即构成共同实行犯。场所控制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所有、支配、使用或者管理等,但需有一定的排他性。就本案而言,吉某和缪某对房间具有控制权是没有疑义的,问题是钱某是否对该房间拥有控制权?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房间系吉某和缪某的宿舍,而钱某使用该房间的前提是必须得到吉某和缪某的同意,而是否得到他们的同意也具有不确定性。虽然钱某事实上得到了他们的同意,但如果吉某和缪某临时反悔,阻止钱某带蒲某进入房间,或者在蒲某进入房间后尚未开始吸毒前即将其驱离,钱某也是无能为力的,即钱某对该房间的控制(排他性)尚未达到构罪程度。所以,钱某无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实行犯。

  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犯仅限于对“占有、提供场所”的帮助。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提供吸毒场所是实行行为,因此,只有与“占有、提供场所”相结合的“提供便利”行为,才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犯。换言之,帮助行为必须从属于占有、提供场所的行为,如代为登记开房、共同出资开房、共同借用房间等帮助获取场所控制、支配权的行为。而且该罪的帮助犯,其“帮助”的对象是容留他人吸毒的人,而非被容留的吸毒人员,因此,帮助被容留人员到达吸毒场所的行为,并不属于该罪帮助犯的范畴。所以说,单纯地提供容留对象、提供毒品等行为,虽然对吸毒者有帮助,但由于不属于与“占有、提供场所”相结合的“便利条件”,故不构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所以,钱某不是容留他人吸毒...

合同诈骗罪标准

08-10

标签: 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www.liuxue86.com 合同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1][2]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司法案例:已婚和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本文“司法案例:已婚和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他人。赵某一气之下,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登记结婚。2005年6月,赵某出差邻县,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己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如胶似漆。赵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此后,赵某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直至2008年1月2日,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分歧】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是观之,只有两种情形构成重婚: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既未结婚,对外也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故赵某、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赵某、李某均己构成重婚罪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赵某与李某均有重婚直接故意。即赵某是有配偶者,李某明知赵某有配偶,彼此却仍然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两性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包抬两种情形:一是同居双方,彼此内、外以夫妻相称;二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公认他和她是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本案中,赵某与李某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虽只有少数同学、密友知道他们不是夫妻,而由于他们对外表现出来的亲密关系,已使周围的群众公众认为两人是夫妻,明显当属其列,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精神。

  2、赵某与李某不属于姘居或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定:“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本案中:一方...

吸毒悔过书

 

  黄赌毒这三种都不要去碰,尤其是毒品。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吸毒悔过书,仅供参考,谢谢查看。

  吸毒悔过书(一)

  毒品,我指的当然是传统毒品海洛因!至于其它的新型毒品除k份,冰毒,摇头丸,像可卡因,神仙水等,我还未曾尝试过;但通过自己对毒品的了解,知道它们属于化学兴奋试剂,在尝试者尝试短短的几年后,就能迅速使大脑逐步萎缩,导致神经失常等严重后果!这些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一样,都能彻底毁掉吸食者自己与他们的家庭,以及给社会带来种种危害!我学不了我朋友卢步辉先生那样,把他的故事写成书让更多的人知道毒品的危害,但此刻我却要写下我因吸毒,给我女儿造成的伤害,与对她犯下的不可弥补的错,希望可以以此来督促自己好好的戒毒,好好悔过!

  我吸毒的经历,可能对其他吸毒者来讲,几乎都有太多,太多的一样,但唯有此事,每当我一想起都会令我心痛万分!此事发生在我女儿一岁半左右。 那是一个天下着毛毛细雨的天,由于毒瘾发作,为了急于寻找毒资,心狠的我,竟然没有给怀中的小草儿撑起一把伞!

  当时,我一边痛心的看着小草儿被细雨淋湿的小脸,一边却搜寻可以让我有机可乘的车辆!也许是老天爷可怜我的小草儿被雨淋湿的样子,机会突然来了。一个骑着摩托车,却不知是什么原因转头向后面望了一下,我便立即把头往反方向看故意与他撞上去,造成双方都不小心形成的交通事故,结果当然是我预想的一样,人车两地!

  虽然我是有准备的假摔,虽然草儿没有受伤,可小草儿被这一突如其来的车祸却吓得哭声连连!草儿让人心痛的哭声,引来了好多不知情的路人都在指责那个可怜的摩托车司机,而几个知道我是吸毒的却发出了一声叹息!但他们却看着小草儿的可怜,只好随我其之而不语!

  两分钟后,我如愿以偿的拿到了司机赔偿给我的医药费,抱着可怜的小草儿买了毒品回到家中!止住毒瘾后,我自责的在手上划了一刀片!看着血往下流,我却不想急于止血,因为此刻的我知道我不能再继续与毒魔拥抱了,我面对流下的血发誓,我要为女儿戒毒了!终于在一个月后,我进了强制隔离戒毒所!

  对于以前可耻,可怜,可恶,可恨都已过去,如果我继续再沉沦,那我将永远对小草儿亏欠。所以我必须改过,只有自己阳光了,小草儿才会幸福。

  亲爱的乖女,你放心,妈妈我一定在这里好好思过真心悔改,你等着妈妈重新给你最好的母爱,等我!

  一个悔过的母亲!

  20XX年,X月XX日

  吸毒悔过书(二)

  我叫高××,来自四个火城之一、重庆,出生在一个工人家庭,家有兄妹。一个哥哥在家里一家平常工厂上班,姐姐停薪留职在家。在我两岁多的时候就失去了父亲,家里很穷,就只有母亲一个人含辛茹苦的把我们三兄妹抚养成人,虽然家里很穷,从我记事的时候就有一个温暖的家,哥哥、姐姐、妈妈都很疼爱我。

  我十八岁参加工作,在厂里,工作期间曾经是一位工作先进者,成家后夫妻感情一般,不久就添了一个天真、活泼可爱的女儿,虽然家庭不怎么富裕,但也还是幸福和温暖的。几年后,看见我们城市里那些女孩穿金戴银、穿时装衣...

禁毒演讲稿:吸毒的危害

 

  人类不是孤零零自己来到这个星球上的,而是和犯罪一起诞生在美丽的地球上的。人类拥有多种形式的犯罪,吸毒就是其中一种。

  众所周知,吸毒有三大特征:其一,上瘾;其二,对身体有害;其三,耗资。

  吸毒对人类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毁灭自己”

  毒品会对健康形成严重损害,会得慢性胃炎、肺炎、败血症甚至艾滋病。

  毒品不仅对躯体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毒品的生理依赖性与心理依赖性,使得吸毒者成为毒品的奴隶,他们生活的唯一目标就是设法获得毒品,为此失去工作、生活的兴趣与能力。长期吸毒变得骨瘦如柴,人不象人,鬼不象鬼。。有些人吸毒过量而导致精神失常,做一些可怕的事,例如:发疯似的在家里乱跳,砍掉自己的胳膊、腿,还有可能拿菜刀杀人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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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有人告诫吸毒者:“吸进是白色粉末,吐出来的却是自己的生命。”

  “祸及家庭”

  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人格丧失,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得六亲不认,见到谁都要钱,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家中只要有了一个吸毒者,从此全家就会永无宁日,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贫穷的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一个个温暖的家庭就这样被可恶的毒品拆散了。

  “危害社会”

  吸毒者为获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与社会治安。据报道,在英国有一半吸毒者是靠犯罪获得买毒品的钱。

  吸毒者丧失工作能力与正常生活,对吸毒者各种医疗费用,辑毒、戒毒力量的投入,都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损失。如今,吸毒仍在全世界蔓...

他人的信赖

04-15

 

  《他人的信赖》是由小学二年级作文网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欢迎大家阅读。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一个守信用的人往往会被他人所接应。诚实需要勇敢和谨慎,信用需要坚持和完善,只有做到这样,自己才能完完全全的是诚信的人。诚信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不欺骗他人、不守信用,一个无诚信的人就是丧失了品德,是一个身心不健康的人,不仅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他人,可以说就是骗子,这样的人不但得不到他人的信赖,在社会上也无法立足,这样的人很难交到知心的朋友。不管我们在哪里,都要具备诚信。

他人的感受

 

  在路上,最常见的就是清洁工了。他们一点一点的劳动,却不求回报。可是,我们呢,却不停的扔那些废纸啊,垃圾等等。现在,扔垃圾的速度却远远地超过了清洁速度。

  你想想,他们有多么的辛苦啊!假如是你,你能承受吗?

  在我们学校就有这样类似的事。

  有一天,小楚把铅笔借给了小海。过了几天,小海还没有把铅笔还给小楚。小楚发火了,把他给压住了,还差点把他打的鼻青脸肿。

  小楚啊小楚,你有没想过小海的感受?假如是你,你会怎样做?

  以上是出国留学网作文栏目为您带来的《他人的感受》,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