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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笔记:债的分类

 

  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笔记:债的分类”,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常见的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后者,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后者则由侵权责任法等债法来调整。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叮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如以齐白石的一幅字画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特定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种类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约束程度不同。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给付;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同种类物即可。其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

  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因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无选择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是并列待选的,可以是标的数量不同,如交付汽油10吨或交付柴油l5吨;也可以是履行的时问、方式、地点等不同,如汽车运送或火车运送、交付地点在1号码头或3号码头;还可以是标的种类不同,如甲出租房屋给乙,双方约定,乙每月支付租金400元,该租金可以货币支付,也可以劳务支付,即每周用两个半天教甲的女儿弹钢琴。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简单之债的给付是单一的,无选择性,一旦给付无法履行时,即发生履行不能;选择之债的标的因有数种,而债务人并不负履行全部给付的义务,所以选择之债在履行之前须将其转变为简单之债,此即选择之债的特定。此外,在选择之债特定之前,若发生其中一项或几项给付不能,只要存余的给付尚可以履行,就不发生履行不能;只有当全部给付都无法履行或选择之债特定之后给付无法履...

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笔记:肖像权与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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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摄影、摄像、美术创作等手段再现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肖像权的内容是: 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以其他非法目的或手段使用自然人肖像的,可以构成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或人格权的侵害。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使用他人肖像的目的在于追求营利,与实际是否获得盈利无关;

  (2)未经本人允许。

  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公民作为监护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子女、其他需要监护的人享有对被监护人的管理、教育权;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

  监护权的行使以维护和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利为限,因此监护权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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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笔记: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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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以及专利权的无效与终止

  1.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权申请的原则

  ① 专利权自愿申请原则;

  ② 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③ 一件发明一件申请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④ 审查授权原则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专利申请的要求

  ①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要求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②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专利申请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条件的,授予专利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驳回申请。

  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与异议相结合的审查制度;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和异议相结合的制度。 复审程序和复审决定的法律效力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能是,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进行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的无效和终止

  (1)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自国务院专利行...

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笔记(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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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行为,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的,可以由公证机构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立代书遗嘱。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的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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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复习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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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复习内容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但是,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如货物运输合同等。即使只有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将意思表示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不能将二者混淆。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有一定目的,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如邀请朋友看电影、去饭馆吃饭等,并没有希望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虽然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或正好相反,如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对方损失的结果等,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从本质上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民事行为。因为,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为非法目的而进行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合法,既包括形式合法,也包括内容合法。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若不采用这种形式,则法律行为不成立或者不生效。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为了确保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并使其行为具有公开性、公示力,以便他人知晓,并做合理预测。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面对面地交谈、电话交谈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进行。其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没有文字根据,一旦产生争议,不易取得确实的证据。因此,口头形式一般只适用于价额不大,或当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行为通过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根据明显,证据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预防纠纷有很大好处。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电报等。

  特殊书面形式指除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对书面的法律行为采取公证、鉴证和核准登记等形式。

  3.推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