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承运人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承运人栏目,提供与承运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承运人的权利(运输合同)

03-20

标签: 承运人 权利

 

  本文是由合同范本网运输合同频道为大家提供的《承运人的权利(运输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承运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是承运人的权利,但承运人只能收取经物价部门确定的费用。

  二、享有留置运输的货物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有特定条件的。《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托运人或收货人又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的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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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享有货物的权利。承运人提存货物,是在收货人不明或者...

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义务

03-20

标签: 承运人 运输 义务

 

  本文是由合同范本网运输合同频道为大家提供的《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义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里所指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指承运人业务范围以内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要求。

  二、按合同约定,准时将所托的货物送于到目的地,准时,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的时间,超过时间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该条还规定了“约定的地点”,是指承运人不能把托运的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错运,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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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运人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的内容,以及《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广大旅客的根本利益。按照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管运[2004]186号文第六条规定,经甲方以邀标的形式选择合作伙伴,乙方以竞标的形式取得独家承保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资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北省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统保业务范围
  (一)统保对象
  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
  (二)统保险种
  甲方在保监会备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详见《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三)统保标的
  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客运车辆全部座位

  二、统保标准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设定5档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各档限额对应保险费如下:

2013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

  《2013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道路承运人责任险的内容,以及《2013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总则
  第一条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