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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民事法律事实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民事法律事实”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等不 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事实。如遗 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

  2、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A、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C、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但有些行为是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但仍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产生。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A、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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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银行法律法规: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初级银行法律法规:民事法律基本规定”,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1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2 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 法人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企业法人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商参与方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二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 义务的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 代理及其种类

  1. 代理的概念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事实。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

  2、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A.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C.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但有些行为是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但仍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产生。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A.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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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每日一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每日一练”,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每日一练

  题目:

  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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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试题

 1.2 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一、单项选择题 来源:www.examda.com
1.下列选项中( )不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关系规定性文件
2.下列关于法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来源:www.examda.com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是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总称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发电厂甲与施工单位乙签订了价款为5000万元的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这笔5000万元工程价款是( )。
A.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B.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C.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D.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中的义务
4.甲和乙分别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劳动合同,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社会组织
B.甲和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自然人
C.甲和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
D.甲和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非企业法人
5.消费者王某从某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购买别墅一栋,半年后发现屋顶漏水,于是向该公司提出更换别墅。在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该小区 B.王某购买的别墅
C.别墅的屋顶 D.王某和该房屋开发公司
6.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是( )。来源:www.examda.com
A.法律关系客体变更,主体不变更,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
B.法律关系内容变更,主体不变更,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
C.只有法律关系主体变更,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
D.只要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有一个发生变更,就能引起法律关系变更
7.下列法律行为成立的是( )。
A.施工单位为了给建设单位节省投资,自行修改了施工图纸
B.某建筑企业将建筑外墙装饰工程承包给了某一无施工资质的涂料厂
C.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施工企业购买了硅酸盐水泥,后施工企业进行了追认
D.某个体建筑队挂靠某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8.下面属于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协议终止的是( )。
A.由于承包商违约,业主合理终止了合同
B.业主和承包商接受了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按照新的标准结算了工程款
C.业主和承包商接受了监理工程师的调解,双方同意推迟一个月结算工程款
D.发生了战争,业主和承包商按照合同的约定终止了合同
9.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 )关系。
A.权利和义务 B.合同
C.契约 D.协议
10.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 )。
A.合同变更 B.合同转移
C.合同转让 D.合同移转
11.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1Z301020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020 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复习要点
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4、代理的法律规定
5、诉讼时效
6、债权
7、物权
8、知识产权
一、单选
1、下列( )不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主体 B.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 D.建设法规
2、下列关于法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是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总称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 )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来源:www.examda.com
A.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 B.可为人们占有的并具有经济价值
C.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使用价值 D.可为人们占有的并具有使用价值
4、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 )。
A.人的活动 B.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C.人的无意识的活动 D.人的潜意识的活动
5、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 )。
A.工业产权 B.智力成果 C.专有技术 D.专利权
6、权利主体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 )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A.国家机关 B.国家审判机关 C.国家行政机关 D.国家权力机关
7、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 )。
A.民事责任 B.法律责任 C.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8、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
A.权利和义务 B.权力和义务 C.权利和责任 D.权力和责任
9、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 )关系。
A.权利和义务 B.合同 C.契约 D.协议
10、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 )。
A.合同变更 B.合同转移 C.合同转让 D.合同移转
11、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即为法律关系的( )。
A.中止 B.终止 C.中断 D.暂停
12、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 )。来源:www.examda.com
A.法律事件 B.法律事由 C.法律事实 D.法律事端
13、法律事件是指( )。
A.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行为
B.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C.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社会现象
D.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14、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 )。
A.消极的作为或不作为
B.积极的不作为或消极的作为
C.积极的作为或不作为
D.积极的作为或...

民事法律诊所大学生实习报告

03-12

 


  半年的时间虽然短暂,但诊所的学习对我来说却是个充满挑战的过程。曾经带着对民法学习的热情,对司法实践的渴望进入了民事法律诊所,半年后的今天,在这个诊所内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总结一下:

  一、 课堂学习

  在进入诊所学习之前就听往届的师兄师姐说过,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但是百闻不如一见,第一次走进教室确实让我耳目一新。桌子围成圆形,老师和同学坐在一起,让大家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流和学习。接下来就是老师的授课方式,以往的法学授课难以摆脱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模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展开讨论,法律思维的培养完全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诊所学习,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在说,而老师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下指导。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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