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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几点建议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几点建议”,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努力改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审计报告整体质量不高,根本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制度,以强化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审计委托关系错位的现象,从而为市场中介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二)实施集团诉讼制度,加大对公司管理曾会计造假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却发出资人的自发监督,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先天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往往是一种政策需要,监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缺乏内在动机。为此,要极大对审计业务的事实委托人――公司管理基层的管制力度。建议参照国际经验,在国内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如公司管理层进行虚假报告并造成股东的重大损失,那么股东酒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控告管理者,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与集团诉讼性质想死的团体诉讼,但在司法时间中,我国并没有真正实施团体诉讼。例如,股东对“亿安科技”和“银广厦”提起的集团诉讼均被法院以“法律不适用”的理由驳回。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制度

  建议从法律、行政、自律组织等层面,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重塑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

  (一)法律制度

  1、抓紧做好《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情况表明。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式发展的需要,建议从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利益保障机制、处理好对客户保密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等角度。抓紧做好修订工作。如可以通过建立变更注册会计师备案制度、合同保护制度、会计信息责任制度等,来保护国家、注册会计师和客户的合法利益。同时,要删改已经过时的条文,使之符合加入WTO后的形式需要。

  2、做好《注册会计师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

  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与《民法》、《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重要的法制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矛盾之处,建议抓紧研究逐步进行完善。如:《公司法》中应增加合伙制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对经营范围、执业责任等的法律解释,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规保持一致。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与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相抵触的规定也应抓紧进行修改。

  (二)行政管理制度

  目前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是具有“准政府”特点的行业管理机构,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如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起,负责着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工作。但这一制度是在1993年形成的,目前。应根据加入WTO后的实际,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机制进行相应调整。

  1、明确政府和协会的职能分工。

  如在执业质量监督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政府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作如下的职能分工:一是政府作为注会最大的客户,要给注会一个充分尊重、平等的工作环境,以保证注会能提供良好的服务;二是从更好发挥执业报告作用的角度,设计执业基本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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