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消费者权益保护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栏目,提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将消费者提请工商行政管机关行政保护的形式称为消费者申诉,而不是投诉,这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作出的,该条款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途径解决。

申论范文大全:加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申论写作文章一直都是很多考生头疼的事情,但是要写好申论的文章,平时的读写积累必不可少,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申论范文大全:加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申论范文大全:加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经营和消费模式,在为经营者锁定客户并快速回笼资金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优惠,也因此得到市场认可并迅速发展。但随之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亟须关注。

  当前,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纠纷呈集中爆发态势,究其原因,与预付消费卡经营公司突然关闭停业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消费者集中维权密切相关;二是纠纷涉及行业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在私教健身、美容美发和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其中又以健身行业最为集中;三是纠纷起因基本相同,多因发卡商家迁移店址或关门停业,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所致;四是涉案人数众多,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多成立维权微信群,抱团集体诉讼,社会影响较大;五是个案标的金额较小,多集中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但因涉及人数众多,涉案总金额较大;六是结案方式多以判决为主,商家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事案件;七是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除个别商家需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外,大多数案件审理周期较短、审理效率较高。

  经调研分析,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商家义务不清责任不明,发生纠纷后,消费者难以对最初商家的承诺予以举证证明;二是协议设置格式条款,此类条款是否加重消费者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是否应认定无效,消费者和商家存有争议分歧;三是发卡商家不登记、不备案情况较多,消费者难以查询商家资质及备案情况等信息,相关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四是发卡公司管理混乱,经营品牌历经多次变动,导致会员权利承接混乱,合同主体认定较难;五是超出书面协议内容而口头允诺现象普遍,消费者举证困难,加剧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矛盾;六是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合同,但此前享受的优惠服务按何标准收费,争议较大;七是案件或存在刑民交叉情形,部分发卡行为存在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可能,增加民事案件的裁判风险;八是涉案人员众多,容易引发矛盾激化;九是发卡商家履行能力差,案件执行难度大,预付款项追回较难。

  究其原因,社会信用机制不完善导致失信行为屡禁不止,预付消费模式的提前预付性导致消费风险单向性凸显,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导致消费纠纷频发,发卡商家登记备案不规范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现行法律法规滞后导致消费者权利保护不全面,监管多头多向导致职责分工不明确等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预付消费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全面高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加强引导规制,健全立法监管体系。首先,针对目前我国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领域专门法律缺失,现行规范效力层级较低的现状,加快专项立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对商家发卡资质、发卡规模、资金用途、退卡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制。其次,建议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考虑消费者权利、实现公平交易,同时兼顾效率、预防权利滥用的基础上,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活动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宗旨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活动总结”,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查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活动总结1

  为了隆重纪念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贯彻落实中消协提出的“消费与安全”年主题,按照省、市消协和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精心策划,认真组织,积极创新,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纪念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1、成立组织,制定方案。

  为做好xx年“3.15”纪念活动,县政府成立了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领导组,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与此同时,印发了《关于开展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并以县政府办公室政办秘[xx]30号文件下发到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同时为了纪念活动开展的更加隆重热烈,按照省、市消协和县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县消协制定了《xx县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下发到各常务理事单位及消协分会、消协投诉站。

  2、召开会议,全面部署。

  3月9日下午,xx县xx年3.15活动领导组会议暨消协三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在县工商局会议室召开,县委常委、县3.15活动领导组成员、消协常务理事、分会长、新闻媒体计7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上,对xx年“3·15”活动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与会人员围绕做好今年“3·15”系列活动以及筹备情况认真发言、讨论,提出了多项意见和建议,副县长要求各单位按照政办秘[XX]30号和县消协[XX]02号文件精神要求,切实做好今年的“3·15”活动,各单位会后要按照会议要求和部署尽快落实到位,领导要亲自抓,做到谋划好、准备好、安排好、落实好,要把今年我县3.15宣传活动开展的多种多样有声有色。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1、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一是由副县长在“3.15”期间发表电视讲话,工商局局长、消协会长接受3.15电视专访,同时,开展热点问题点评、编印3.15活动宣传册、宣传展板等,广泛宣传“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二是县消协、工商、质监部门牵头组织一批诚信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让利销售,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质优价廉的商品,享受节日气氛;

  三是3月14日-15日,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品尚多超市等17家单位在县电视台打字幕,宣传“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宣传口号;

  四是3月15日上午,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共40余家在xx广场进行集中宣传活动,围绕法律法规、消费维权、咨询投诉、名特优新产品展示、消费信息和消费知识的讲解、假冒伪劣商品集中曝光等宣传,同时县医院、中医院设立专家义诊台,为消费者义诊;

  五是县委等领导亲临活动现场巡视并对参加活动的同志表示亲切慰问,同时参加了启动仪式并观看了文艺演出;

  六是xx消协分会同步开...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维权知识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价格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旅游宰客……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很难讨回公道,多会忍气吞声或自认倒霉。最重要的还是商家的责任心与道德观,只有商家抛开唯利是图,坚持诚信经营,才能真正实现安全消费。那么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应该怎么办呢?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消费者享受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1.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2.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

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抄报

 

  事实上,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你的权利需要维护。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抄报,欢迎阅读。更多相关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文章,请关注手抄报栏目。

  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抄报(一)

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抄报(二)

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抄报(三)

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抄报(四)

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

  【消费者维权标语】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和谐金融体系。

  2、银行业应共同努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3、银行业社会声誉无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道。

  4、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全,维护和谐金融环境。

  5、维护银行信用形象,维权客户消费利益。

  6、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金融和谐走廊。

  7、保护消费者权益,今天我你做到了吗?

  8、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9、普惠公众、诚信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10、全力维护消费权益,尽心提高服务水平。

  11、打击盗现人人参与,尊重消费者处处践行。

  12、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13、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liuxue86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4、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创新时代消费需求。

  15、改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资金合理流通。

  16、提供无偿兑换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7、保护金融消费权益,共建诚信和谐金融。

  18、创建整洁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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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口号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下面是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口号,欢迎阅读。

  1. 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2. 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 安全消费,和谐消费

  4. 优化消费环境 促进经济增长

  5. 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6. 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7. 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8. 加大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9. 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0. 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1. 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2.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 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13. 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公民科学合理消费

  14.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15. 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16. 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17. 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8. 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9. 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20.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1. 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2.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3. 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24. 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25. 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6. 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27.推动消费维权 提振消费信心 促进经济发展

  28.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9.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30.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1.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32. 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33. 优化消费环境,服务经济发展

  34. 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35.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36. 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37.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38.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39. 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40. 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41. 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42.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43. 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44. 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45. 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

【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频道为您整理“【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更多证券行业动态请持续关注本站。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原则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机制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基本要求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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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保障消费者权益专题

  范文内容:

  如何更加深入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18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时代。18年来,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融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体系。但同时,有关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新闻却依然不绝于耳。如何更加深入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事关民生,情系百姓,意通国运,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要想深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首先要分析目前消费维权的问题所在。从三聚氰胺奶粉到家乐福"低标高结"商品,从勾兑醋到瘦肉精,消费者权益屡屡受损,有其经济、机制、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成本低廉,可以攫取高额利润。其次,商家造假后所受处罚并不严重。再次,消费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而不愿意主动维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家的投机惯性。

  要想深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首先要以科学发展观来进一步解放思想,科学的研究新情况,灵活的解决新问题。在消费维权工作中,牢固树立消费者的核心位置,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广大消费者服务,作为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深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开拓思维,认真研究新时期消费维权工作的特点,不断拓展维权领域,积极推进行政司法保护。例如,针对目前网络等新型服务业态侵权案件频发的现状,我们要加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另外,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屡屡欺诈的不法商家,将其列入黑名单,从重对其进行经济、甚至法律制裁。

  深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增强消费者科学消费意识和维权意识。消费者对假货不同层面的需求是滋生假冒伪劣商品的温床。维权成本大难度高是导致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的原因。"勿以善小而不为",通过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消费者权利、消费者维权渠道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奖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贡献的个人和行为等方式可达到增强消费者科学消费意识的维权意识的目的。另外,要发挥消协桥梁纽带足以,畅通社区民意反映渠道,从而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进一步完善消费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消费品市场的信息监测和风险防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防火墙。这方面我们要加大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定期的市场调研数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业标准,对商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的监督突出重在预警和事先防范的推动。以表彰行业先进、鼓励行业创新等多种形式促进行业自律,使诚信经营之道隽刻在每一个经营者的心中。

  总之,消费环境能否达到更安全有序、更多样选择、更顺畅便捷、更有力保护的状态,有赖于我们每一个人重视和参与。唯有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深入研究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等,才能为整体提升消费维权能力奠定坚持基础,从而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局面。

  中政申论在线批改中心

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

12-14

标签: 活动总结

 

  为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消费与服务”年主题,落实企业、政府、消费者、新闻媒体在消费中的不同责任,提高全社会在消费维权中的责任意识,,共创和谐社会,西安市工商雁塔分局开展了隆重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我西安邮电学院新老校区志愿者也义务帮助其做好宣传工作。

  15日早上7:30,我新校区青年志愿者协会派出代表和老校区志愿者一起赶到工商雁塔分局,参与宣传部署。先是了解了相关内容,以便能更好的讲解,于后,在纬二街搭建场地,进行宣传活动。部门有关人员现场讲解一些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知识,并当场展出一些假物品(酒、烟等等),进行防伪讲解,提醒广大市民谨防受骗。青年志愿者们带着志愿者帽,发着宣传单,面带微笑,给过往的行人简短的进行讲解。志愿者们都很认真的做好自己的工作,树立着良好的志愿者形象,尽心的做好公益事业。工商局人员和志愿者们相互配合,很好的完成了任务,活动到11点结束。事后,工商局致意诚挚的谢意,对我们给予很高的评价,希望下次还能跟我们合作。此次活动有着一定的影响力,让群众们对消费权益的保护重视起来,让其了解一些消费权益的常识,以至于人们在消费中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对于志愿者们,他们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弘扬了志愿精神,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

  本次宣传活动的目的是让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消费与环境之一主题的含义: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节约资源;促进市场秩序额规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减少消费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们志愿者为消费者讲解宣传资料,资料的内容都十分实际和有用,能让人们都了解到关于消费权益的知识,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次“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系列宣传活动中,我们青年志愿者不仅参与了社会实践,促进了对理论知识的更深刻的理解,同时,激发了同学们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热情。当志愿者们没面带微笑的讲解时,跟映射了此次活动的深远的意。当然活动也有所不足,许多方面还欠考虑。但总的来说,这次活动还是比较成功的,我们志愿者会再接再厉,争取把工作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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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 留学新规发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完善

11-26

标签: 保护消费者

    留学新规即将发布,消费者出国留学权益保护将更严谨、完善

  近日教育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接近尾声。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贾宁主任近日向媒体表示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的发布,将更加完善和严谨地保护出国留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贾宁主任介绍说,根据相关部门的数据,2011年中国出国留学人数达到了33.97万人,已经占全球总数的14%,居世界第一。预计2012年中国出国留学人数还将创新高。随着出国留学消费热,国内涉及出国留学消费者侵权事件每年也呈上升的趋势,主要反映在未经批准设立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有的中介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有的中介服务机构高额收费后不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等等。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亟需调整行政监管模式与手段,加强对出国留学中介行为的规范与管理,切实加强出国留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是针对目前自费出国留学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9年所实施的两个涉及出国留学的规章进行了全面修订。
  此次全面修订稿提出的重点方面包括: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 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意见稿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
  四、如果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被发现有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派人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贾宁主任最后说,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作为消费者维权组织,将会更加关注此次新规的正式出台,同时与相关部门共同提高对出国留学行业的关注,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合法的维权措施。比如在未来,可以考虑为每一份正规留学中介的服务合同进行二维码防伪认证,使出国留学服务承诺真正做到有据可查。另外,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也要强化舆论监督,通过联合信誉好、运作严谨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2013年全年开展出国留学法规社区宣传类活动,针对出国留学中介热点问题及时有效地发布消费警示,告诉消费者哪些是合法出国留学渠道、合法出国中介公司,为打击非法中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舆论监督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