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监督权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监督权栏目,提供与监督权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中考政治法律制度考点精讲:建议权、监督权和受教育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中考政治法律制度考点精讲:建议权、监督权和受教育”,欢迎阅读参考,更多有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中考栏目。

  中考政治法律制度考点精讲:建议权、监督权和受教育

  建议权/监督权

  (1)我们要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依法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2)我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建议权、监督权;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和他人的权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受教育

  (1)受教育既是我们的权利又是我们的义务。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不容易,父母提供子女读书不容易;为了自己的发展、为了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

  (2)中学生要维护(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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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监督权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监督权”,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监督权

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闭会时,一府两院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闭会时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

只负责不报告工作

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负责

  (二)质询权

全国人大

人大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代表联名质询:国务院及部委、两高

“全常”

全常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质询:同上

地方人大

开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质询:一府(含所属部门)两院

地方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开会期间,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县级

2017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要点:特定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要点:特定情况的检查监督权”,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4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这是由于两者的监管侧重点各有不同,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备考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区别。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的划分容易混淆。自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就移交给中国银监会,但是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对此并不排斥.也不会造成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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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银行专业法律法规复习笔记:直接检查监督权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银行专业法律法规复习笔记:直接检查监督权”,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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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考生们有没有好好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复习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

(1)批评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2)建议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4)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5)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2.获得赔偿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不正确的处罚而得到昭雪后,或者是在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得到纠正后,要求国家给予赔偿的权利。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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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学讲义:公民的监督权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宪法学讲义:公民的监督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纵观近年来的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占20左右的分值,侧重于对法条的考查。

公民的监督权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本文对宪法中公民监督权的相关法条进行了阐述和详解。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详解】

本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注意这些权利的区别。

【例题】(2004年试卷一第57题)

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

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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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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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考政治考点:公民怎样行使监督权

 

  《公民怎样正确行使监督权》重难点:1、了解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法律有效实施司法公正的保障,学会行使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利。2、知道新闻监督的特点。3、知道公民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更多有关2014中考政治的信息可登录出国留学网政治频道,欢迎收藏本站(CTRL+D即可收藏)!

  公民行使建议、监督权的渠道有哪些?

  ①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

  ②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③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监督。

  公民怎样正确行使监督权?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不能用聚众闹事等方法。

2014中考各科目复习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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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年级政治知识梳理:依法行使监督权

 

  同学们复习中考政治时要强化三个训练: (一).要重视学生表达能力的训练。(二).要注意解题方法和思路的指导,精心选题,提高训练效益。 (三).要设置训练题组。更多有关2014中考政治的信息可登录出国留学网政治频道,欢迎收藏本站(CTRL+D即可收藏)!

  考点.掌握在现实生活中学会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利。

  建议、监督权的内容有:

  (1)就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大事,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建议,

  (2)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举报,

  (3)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4)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力;

  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渠道和方式有:

  (1)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

  (2)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

  (3)还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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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考政治复习提纲:监督权

 

  出国留学网中考频道在考试后及时公布各科中考试题答案和中考作文及试卷专家点评,请广大考生家长关注。时光飞逝,暑假过去了,新学期开始了,不管情愿与否,无论准备与否,我们已走进初三,走近我们的梦!祝愿决战2014中考的新初三学员能加倍努力,在2014年中考中也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第二部分:法律常识

  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监督权(批评建议权)

  87、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形式:提出批评建议、新闻报刊、来信来访、打电话或向人大代表反应。

  88、公民形式批评建议权的意义。

  (1)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违法乱纪现象。

  (2)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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