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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复习资料: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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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如下: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

  (1)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

  (2)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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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从业金融市场考点:证券公司主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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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即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及证券公司受理了委托,两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不仅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销售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它具体包括: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

2017年证券从业金融市场考点: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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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特点

  “直接融资”,亦称“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职能是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经纪人。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直接金融机构有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等。直接金融机构一般不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

  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和需要资金的单位直接进行资金融通,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具体包括: (1)直接性。(2)分散性。 (3)差异性较大。(4)部分不可逆性。(5)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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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市场章节考点: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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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间接融资

  (一)间接融资的概念

  间接融资是直接融资的对称,亦称“间接金融”,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二)间接融资的特点

  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资金融通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它由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两个环节构成。其具体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间接性。在间接融资中,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而是由金融中介发挥桥梁作用,资金初始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只是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融资关系。

  (2)相对的集中性。间接融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在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并非是对某一个资金供应者与某一个资金需求者之间一对一的对应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的综合性中介。由此可以看出,在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3)信誉的差异性较小。由于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金融机构,世界各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都较严格,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也多受到相应稳健性经营管理原则的约束,加上一些国家还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相对于直接融资来说,间接融资的信誉程度较高,风险性也相对较小,融资的稳定性较强。

  (4)全部具有可逆性。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均属于借贷性融资,到期均必须返还,并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5)融资的主动权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在间接融资中,资金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资金贷给谁不贷给谁,并非由资金的初始供应者决定,而是由金融机构决定。因此,间接融资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中介支配。

  (三)间接融资的分类

  (1)银行信用。银行信用是以银行作为中介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消费信用。消费信用主要指的是银行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用于购买住房或者耐用消费品的贷款。

  (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

  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最典型的直接融资就是公司上市。

  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具体来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1)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是核心中介机构:资金盈余者-银行-资金短缺者。在直接融资方式中:资金盈余者-证券公司甲=证券公司乙-资金短缺者。 (2)特点不同。间接融资比直接融资的风险小、成本低、流动性好、保密性强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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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市场考点: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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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不断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大力推动创新、创业,积极推动我国场外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即注册地在境内、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转让类型包括协议、做市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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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从业金融市场考点:存款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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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存款准备金制度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概念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1)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2)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一般只限存人中央银行的存款。(3)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4)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一般分为三种: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一般不计付利息,实际存款低于法定准备限额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一般是当天)补足,否则要受处罚;超过法定准备限额的存款余额为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给予付息并允许随时提用。

  (三)提存比率

  各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 (1)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存款期限短的存款准备率就高,存款期限长的存款准备率就低。自1935年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率制,对所有存款都按同一比率计提准备金。(2)按银行经营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一般说来,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经营环境好、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存款准备率就较高,反之则较低。(3)对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是否抵充法定存款准备金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库存不存人中央银行就不能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美国从1960年11月起,业务库存也算作法定准备金。(4)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幅度不同。多数国家都规定一个调整限幅,有的国家规定每次调整的幅度为2%,有的允许高达50%。(5)准备金中现金的比例。(6)准备金以外的准备。

  (四)作用过程

  存款准备金率及法定准备的构成与应保持的限额,对银行的资产负债比率及经营方向有着直接的影响。如存款准备率提高,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多吸收存款以保持原有的资产规模,或收缩贷款、减少投资、出售债权以适应被压缩的可用资金规模。

  中央银行通过增大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来调节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伸缩,以达到稳定通货的政策目的,因而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一项有效工具。由于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对经济和金融所带来的调整效应比较强烈,中央银行不能把它作为短期的政策工具经常性地加以运用,因此存款准备金率有变动幅度小、调整频率慢甚至长期稳定不动的趋势。

  (五)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作出了法律规定。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区域性、地方性银行都要缴存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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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市场考点:银行证保险信托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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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有关情况

  (一)银行业

  1.银行业的概念

  银行业在我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结构和组织形式种类繁多。按其职能划分,具体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和各种专业信用机构。

  2.我国的银行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几次改革,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银行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营利性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合资银行。

  另外,组成中国银行体系的其他金融机构还包括信用合作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二)证券业

  1.证券业的概念

  证券业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

  2.我国证券业的作用

  (1)通过为企业发展筹集巨额资金进行资源分配。(2)促进众多公司以重组方式发展壮大。

  (3)提供了不同的投资工具,有助于金融服务业的发展。(4)随着日益加强的国际合作和对外开放,证券业为外资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一个新渠道。

  (三)保险业

  1.保险业的概念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2.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3.我国保险业的主要任务

  (1)增加保险机构,扩大保险市场。(2)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主体。

  (3)鼓励创新,完善服务。 (4)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4.我国保险业的相关机构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随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

2017证券从业金融市场考点:全球金融体系的主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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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全球金融体系的主要参与者

  全球金融体系主要是指金融体系在国际间的存在和金融资本流动的形式的总括,包括零售业务为主的银行、批发业务为主的银行、投资银行(在中国也叫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私人银行等。

  金融市场的参加者是指参与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而形成证券买卖双方的单位,包括:

  (1)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2)工商企业。工商企业既可能是筹资者,也可能是资金供应者。(3)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主要有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等。(4)个人。个人是市场上的资金供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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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市场知识点:非证券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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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证券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指的是所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非证券金融市场则是指除了证券以外其他金融工具发行和交易的场所。非证券金融市场包括股权投资市场、信托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

  (一)股权投资市场

  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即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股权投资市场,即实现上述交易过程的市场。

  (二)信托市场

  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现代信托的形成,标志着以自然人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向以法人为受托人的商业性信托的转变。当信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后,特别是其特殊的制度优势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信托这种服务方式的需求和供给的总和就形成了信托市场;也可以说信托服务业实现其价值的领域即为信托市场。

  信托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市场。

  信托市场的主体即为信托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包括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了信托市场的主体。

  (三)融资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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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市场考点:可转换公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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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将其列为期权类衍生产品。

  在国际市场上,按照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票两种。目前,我国只有可转换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征

  (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有转股权的特殊债券。(2)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划分,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三)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不同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可转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

  (2)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侧重于债券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4)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6)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三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7)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所谓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在股价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