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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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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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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事政治:对“毒胶囊”犯罪刑法无需容忍

04-21

标签: 犯罪

 

  “毒胶囊”不管是否已伤害到人的生命健康,都是一种不能容忍的罪行。

  针对“毒胶囊”事件,公安机关已迅速介入,严厉打击“毒胶囊”犯罪,截至4月19日,各地公安机关已立案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

  或许,随着案件查处的深入,将会有更多嫌犯落网,人们也期待法律给他们一个“说法”。不过,接下来,对于不法之徒,最终能否一一依法定罪,并施以与其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还有一些障碍。

  刑法关于涉及“毒胶囊”的犯罪,主要罪名有二。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行为,起刑金额为5万元,分为5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四档量刑。

  然而,我们看到,“毒胶囊”曝光后,已有一些涉案人员迅速藏匿或毁灭证据,典型例证就是河北阜城县学洋明胶蛋白厂,该工厂经理宋训杰为销毁证据竟放火烧厂。一旦证据被销毁或藏匿,将给接下来的定罪量刑带来不小困难,这些涉嫌“毒胶囊”犯罪的人员,最终是否会被绳之以法,并对其劣行处以足额的刑罚,将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此罪名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然而,“毒胶囊”中的铬虽对人体危害很大,但由于其含量不足致伤致命,危害往往并非立竿见影,因此,要证明“毒胶囊”已造成了民众健康的损害,并不容易。

  由此看来,尽管“毒胶囊”犯罪情节恶劣,影响人群广泛,给民众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但对此,严厉追究刑责,并非易事。

  这样的尴尬,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刑罚必须在较大后果发生后才可启动。然而,这似乎不合理,以5万元起刑金额为例,铬超标的胶囊1万粒只有四五十元,这意味着,厂家被查出生产销售的“毒胶囊”若不超过1000万粒,就无须担心承担刑责;而1000万粒会造成怎么样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

  如此规定,显然与民意有落差。在大多民众看来,“毒胶囊”不管生产销售金额多大,不管是否已经伤害到人的生命健康,都是一种不能容忍的罪行。把皮革废料变成药物让人吃进肚子,虽然一下吃不死人,但长此以往,累积在身体中的伤害无疑是可怖的,对于这种令人发指的罪行,如果大多罚款了事,生产销售“毒胶囊”的人又有何惧?

  据报道,浙江新昌县因“毒胶囊”被查封的4家企业当中,有两家早在去年就被查出胶囊铬超标,然而,当地药监部门只是没收、罚款了事,设想,倘若当时警方就能介入,启动刑事追究,“毒胶囊”还能肆虐到今日?

  因此,刑法应对类似“毒胶囊”犯罪“零容忍”,严惩此类犯罪,无须强调严重“结果”,而应立足于“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生产销售“毒胶囊”的市场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人身伤害,都应一律追究刑责。惟有药品安全获得强大的法律护航,才能震慑犯罪,让民众健康免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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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刑事学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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