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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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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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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研究方法

12-27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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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如何量刑

 

  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

  毒品交易数额的认定,应在分析历次供述之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审慎作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刑期应从新罪被羁押之日停止计算。

  案情

  2014年11月1日,李力指派杨治国携毒抵津,与李爽(另案处理)在某高速桥下交易,公安机关将杨治国当场抓获,收缴冰毒1312.6克。后经网上追逃,李力被押解回津,主动交代与李爽在同年10月9日还曾买卖冰毒910克。李爽仅承认10月9日向李力购买冰毒20克。

  裁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杨治国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力系主犯、累犯,但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治国被指使、雇佣参与犯罪,是从犯,综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判决:1.被告人李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杨治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李力、杨治国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两次跨省运输、交易大宗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联系下家、组织货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综合考虑犯罪地位、作用及行为恶劣程度,以及累犯事实,原审量刑适当。裁定:核准李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李力如何量刑,涉及两个问题:一是2014年10月9日李力贩卖冰毒的数额认定;二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余刑的计算。

  1.对于贩毒数额的认定

  虽然李力、李爽所言相差悬殊,但不妨碍对冰毒交易910克的事实认定。首先,供述稳定。自抓获归案至死缓复核,李力皆承认与李爽有笔910克的冰毒交易,从未翻供。其次,供述合理。李力对与李爽间数次交易价格、数量、时间、地点作详实交代。据供,2012年中旬至2014年底,二李毒品往来十余次,单价由每克300、400元至220、180、150、120元等,逐笔下跌;批量由20、30克至150、300克等,不断上涨:符合多买少算的交易规则与人熟为宝的生活常理,说明供求稳定、相互信任。作为倒数第二笔,二李以90元每克买卖冰毒910克,真实可信。再次,有细节支撑。李力特别说明10克系随买而赠。综合交易基数、单价及长期合作关系,该10克出处合理,强化了承办人关于900克存在的内心确信。最后,有其他佐证。据查,李力农行卡当天转存一笔(4万元),现存三笔(1万元、8500元、9300元),共进账67800元。结合李力关于李爽还给过其约两万现金的供述,银行流水与交易钱款相互印证。

  2.对于...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如何量刑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

  毒品交易数额的认定,应在分析历次供述之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审慎作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刑期应从新罪被羁押之日停止计算。

  案情

  2014年11月1日,李力指派杨治国携毒抵津,与李爽(另案处理)在某高速桥下交易,公安机关将杨治国当场抓获,收缴冰毒1312.6克。后经网上追逃,李力被押解回津,主动交代与李爽在同年10月9日还曾买卖冰毒910克。李爽仅承认10月9日向李力购买冰毒20克。

  裁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杨治国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力系主犯、累犯,但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治国被指使、雇佣参与犯罪,是从犯,综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判决:1.被告人李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杨治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李力、杨治国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两次跨省运输、交易大宗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联系下家、组织货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综合考虑犯罪地位、作用及行为恶劣程度,以及累犯事实,原审量刑适当。裁定:核准李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李力如何量刑,涉及两个问题:一是2014年10月9日李力贩卖冰毒的数额认定;二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余刑的计算。

  1.对于贩毒数额的认定

  虽然李力、李爽所言相差悬殊,但不妨碍对冰毒交易910克的事实认定。首先,供述稳定。自抓获归案至死缓复核,李力皆承认与李爽有笔910克的冰毒交易,从未翻供。其次,供述合理。李力对与李爽间数次交易价格、数量、时间、地点作详实交代。据供,2012年中旬至2014年底,二李毒品往来十余次,单价由每克300、400元至220、180、150、120元等,逐笔下跌;批量由20、30克至150、300克等,不断上涨:符合多买少算的交易规则与人熟为宝的生活常理,说明供求稳定、相互信任。作为倒数第二笔,二李以90元每克买卖冰毒910克,真实可信。再次,有细节支撑。李力特别说明10克系随买而赠。综合交易基数、单价及长期合作关系,该10克出处合理,强化了承办人关于900克存在的内心确信。最后,有其他佐证。据查,李力农行卡当天转存一笔(4万元),现存三笔(1万元、8500元、9300元),共进账67800元。结合李力关于李爽还给过其约两万现金的供述,银行流水与交易钱款相互印证。

  2.对于...

【托福单词怎么记 】诽谤类词汇

 

  托福考试很重要,为了帮助众多考生解决托福词汇问题,出国留学网托福栏目小编整理的托福推荐单词,希望可以帮助考生度过考试的难关,下面是小编搜集的托福词汇中的诽谤类词汇的相关资讯,欢迎参考!

  查看全部词汇:必备单词汇总

  托福词汇中的诽谤类词汇:

  诽谤

  injurious

  asperse

  aspersion

  indignity

  malign

  defame

  disparage

  humiliate

  slander

  insult

  以上就是托福词汇分类词汇整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托福单词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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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之木是什么意思?诽谤之木成语造句和典故

02-08

标签: 成语

 

成语名称:诽谤之木 fěi bàng zhī mù

欢迎您访问本页,本页的主要内容为解释成语【诽谤之木】的出处和来源,以及回答诽谤之木的意思是什么,其中包含英语翻译和造句,同时提供了百度百科和SOSO百科的链接地址,为您全方位的诠释诽谤之木成语。如果本页找不到内容,在页尾点击回百度搜索。

[成语解释] 诽谤:引以为谏言;木:木牌。在交通要塞竖立木牌,让人们写上谏言。

[成语出处] 《史记·孝文本纪》:“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者而来谏者。”

百科解释如下:

目录
  • • 诽谤之木
  • • 解释
  • • 出处

英汉词典解释

&gt&gt到爱词霸英语查看详解

诽谤之木[回目录]

  (fěi bàng zhī mù)

解释[回目录]

  诽谤:对他人责备的表达。《说文》说“放言曰谤,微言曰诽”,也就是公开表达不满叫做谤,私下表达不满叫做诽。

  木:木牌。在交通要塞竖立木牌,让人们写上谏言。

出处[回目录]

  出于《吕氏春秋·不苟论第四》的“自知”一节。原文为:“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鼗”。

  吕氏春秋·不苟论第四·自知

  三曰: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人主欲自知,则必直士。故天子立辅弼,设师保,所以举过也。夫人故不能自知,人主犹其。存亡安危,勿求於外,务在自知。

  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鼗,犹恐不能自知。今贤非尧舜汤武也,而有掩蔽之道,奚繇自知哉!

  荆成、齐庄不自知而杀,吴王、智伯不自知而亡,宋、中山不自知而灭,晋惠公、赵括不自知而虏,钻荼、庞涓、太子申不自知而死,败莫大於不自知。范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锺者。欲负而走,则锺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锺况然有音。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掩其耳。恶人闻之可也,恶己自闻之,悖矣。为人主而恶闻其过,非犹此也?恶人闻其过尚犹可。

  魏文侯燕饮,皆令诸大夫论己。或言君之智也。至於任座,任座曰:“君不肖君也。得中山不以封君之弟,而以封君之子,是以知君之不肖也。”文侯不说,知於颜色。任座趋而出。次及翟黄,翟黄曰:“君贤君也。臣闻其主贤者,其臣之言直。今者任座之言直,是以知君之贤也。”文侯喜曰:“可反欤?”翟黄对曰:“奚为不可?臣闻忠臣毕其忠,而不敢远其死。座殆尚在於门。”翟黄往视之,任座在於门,以君令召之。任座入,文侯下阶而迎之,终座以为上客。文侯微翟黄,则几失忠臣矣。上顺乎主心以显贤者,其唯翟黄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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