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选举制度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选举制度栏目,提供与选举制度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与程序等。通常由宪法和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总结

 

  选举制度都有哪些考点?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总结,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总结

  选举制度在我们的公职考试中经常涉及,接下来我们就其中的核心考点进行相应的总结,希望大家能够掌握记忆。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个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18周岁;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例如,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句话就是错误的,缺少政治权利这一条件。

  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根据《宪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概括起来就是,县乡两级直接选举,选民选代表,国省市三级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

  三、选举的主持

  县乡两级直接选举,设定专门的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国省市间接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例如杭州市人大代表的选举是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主持,由杭州市下面各个区县的人大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且实行不记名的秘密投票制度。

  四、委托选举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通过此条可以看出委托选举有四个条件:1、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2、书面委托;3、受托人也需具备选民资格;4、受托人最多接受三人委托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我国选举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C. 选民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委托选举

  D 选举实行秘密投票即不公开投票

  【答案】B。解析:A项,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缺少政治权利这一条件,错误;B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正确;C项,委托选举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委托,错误;D项,选举实行秘密投票,秘密投票指的是无记名投票,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通过此题可知,选举制度这一块的考查比较固定,出题的点最主要的在于选民条件、选举方式、委托选举这三个部分,将这些理解记忆便能够做对相关题目,得到相应的分数。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政权组织形式

  在公职考试中宪法里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国家的一系列制度。其中一项重要的考查点就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内容以及与其他制度的区别,把握好其本身的概念特点。

  政权组织形式简称政体,是指...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也是公务员公共基础经常会考到的内容,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一种重要的保障,是国家制度的一种。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1.概念: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3.注意事项

  (1)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选举权的秘密性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二、选举程序

  (一)选民登记

  1.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不过在经过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选民登记是按照选区来的,经登记确认的名单长期有效。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我国选举人大代表是差额选举,即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人数。

  (三)投票

  委托投票的条件:

  (1)书面委托(口头不行)

  (2)经过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3)委托给其他选民(非选民不行)

  【考题巩固】(多选)下列哪些人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A.小明,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B.在中国生活了22年的美籍华人汤姆

  C.小明,22周岁,是个精神病人

  D.小明,22周岁,因为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答案】CD。解析:A选项中年龄不达标,这属于民事里面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但是宪法并未此规定。B选项中...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

 

  这次我们要复习的是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你早日通过考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

  一、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选举制度介绍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和。它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的基础。选举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指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投票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表现为,国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指我国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二、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选举制度相关练习题

  能够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选举方式是

  A.直接选举

  B.间接选举

  C.等额选举

  D.差额选举

  【解析】C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政治知识:基层民主制度

  一、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基层民主制度介绍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由居民(村民)选举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二、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基层民主制度相关练习题

  在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管理机构,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下列做法能体现城市居民自治的有

  A.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B.本社区的人大代表都是由城市居民选举产生

  C.居民自治的城市拥有高度的自治权

  D.城市居民可以超越法律的限制

  【解析】A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政治知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介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宪法考试:选举制度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宪法考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宪法考试:选举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二节 选举制度(重点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工会选举不受选举法调整)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例1】在把握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以下做法是对的:

  A.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B.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选举委员会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选举权利

  C.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

  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选举期间由选举委员会和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和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答案】ACD。B是错的,这类人若在羁押期间停止选举权利,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关键】要特别注意,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原则上都应准许其行使选举权。

  【剖析】不明白有哪几类特殊人员,各自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除了上述人员外,尚有:1)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没有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选举权的;2)正在取保侯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3)正在受拘留处罚的。这几类人员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和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此外,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及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县、乡两级的选举。

  【例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

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知识点:选举制度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知识点:选举制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四)秘密投票原则

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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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我国基本的选举制度(图表)

 

  复习司考宪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我国基本的选举制度(图表)”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基本含义

选民直接投票选举

下一级人大投票选举

适用范围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

主持选举机构

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本级人大常委会

提出代表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单独推荐,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2)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单独推荐,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司考宪法重难点:选举制度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宪法重难点:选举制度”,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没有例外。79年以后才作出这样的规定的。  

二、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物质保障是指选举的一切费用是国家负担,这也是和西方国家明显的区别之一,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用金钱来干预选举,用金钱来操纵政治。法律保障是我国法律对选举的规定。  

三、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的组织机构,间接选举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的。直接选举,县乡两级设立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选举委员会来组织具体的工作。  2.第二个程序是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区,选出代表,代表开展活动,监督代表都在选区内进行。我国明确规定,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只能产生1至3名代表。选民登记的标准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予登记意味这几法律教\育网种情况:(1)小孩,不满18周岁的。(2)被剥夺政治权利。(3)精神病人。(4)这个人可能已经死亡。为了保护公民的选举权,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要提前公布选民名单,在选举的20日以前要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的也可以联合的提名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10个以上的选民联名,在间接选举中10 个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不是必须从下级人民代表...

2016司考宪法讲义:选举制度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考生们来看看司考一卷的宪法知识点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选举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它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

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比较: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民机会平等+投票结果平等

“四分之一条款”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选举法#18-#23)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选举制度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选举制度”,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没有例外。79年以后才作出这样的规定的。
  二、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物质保障是指选举的一切费用是国家负担,这也是和西方国家明显的区别之一,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用金钱来干预选举,用金钱来操纵政治。法律保障是我国法律对选举的规定。
  三、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的组织机构,间接选举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的。直接选举,县乡两级设立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选举委员会来组织具体的工作。
  2.第二个程序是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区,选出代表,代表开展活动,监督代表都在选区内进行。我国明确规定,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只能产生1至3名代表。选民登记的标准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予登记意味这几种情况:(1)小孩,不满18周岁的。(2)被剥夺政治权利。(3)精神病人。(4)这个人可能已经死亡。为了保护公民的选举权,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要提前公布选民名单,在选举的20日以前要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的也可以联合的提名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10个以上的选民联名,在间接选举中10个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

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考试宪法学章节知识点讲义:第二章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

  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2.平等性原则

  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没有例外。79年以后才作出这样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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