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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秋季湖南郴州桂东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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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秋季湖南郴州桂东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7〕101号)、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7〕5号)、郴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郴教通〔2017〕5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秋年我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桂东行政区域内。

  (二)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申请人应该在相应层次的中小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经考察或考核确认为合格以上等级。教育实习单位由申请人自行确定联系。

  2.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七)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一、申请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0日。

  2.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3.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均为桂东县教育局。

  4.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段、学科须与报考学段、学科相同,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人须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