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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合同

04-30

标签: 销售人员合同

 

  你知道合同应该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吗?为了保证交易双方更好地履行责任,因为合同的签订常常可以帮助更好的解决合作中的问题,编辑对于销售人员合同的了解可能不够全面欢迎大家补充指正,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大家!

销售人员合同【篇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xxx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在试用期间,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有权对乙方进行调岗;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量化)和考核办法:_________________按公司规定执行;

  (三)乙方的岗位职责:_________________详见岗位说明书;

销售人员合同【篇2】

  案情:王某(申诉人)系本市某外企员工,自12月,王某与所在公司(被诉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并在被诉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补偿金领款单上签名。后王某因不满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补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被诉人则辩称: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按销售额提成难以确定,故被诉人按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补偿,该补偿金额高于上海市劳动局的标准,因此被诉人不同意支付申诉人提出的补偿金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既然申诉人与被诉人经协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补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依据不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决申诉人承担150元仲裁费。

  分析与评述:这个案例属典型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根据《劳动法》第24条和第28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上海市劳动局沪牢关发16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作为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的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调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因申诉人的月平均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所以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宜上,申诉人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