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司法体制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也仅流于形式。其表现在: 1. 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 实行四级三审制。 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3.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又称“治外法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其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1)... [ 查看全文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