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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理学勤思考常联系

复习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理学勤思考常联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在准备2012年司法考试复习法理学时,我们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就是说你要注意到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对人们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社会,应该特别注意到法的作用发挥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制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而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以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是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 [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理学勤思考常联系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立法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立法”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立法的定义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1)立法是...[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讲:法与政治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讲:法与政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律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

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法理学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人权

复习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人权”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一) 人权的概念1.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 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2.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礼仪。 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责任

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责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法理学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也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者滥用权利。 (2)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义务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3)法律责任...[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国家

在2016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国家”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 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1.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1) 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2) 法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 A.国家义务实现...[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价值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法理学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价值”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样一种社会规范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人们而言所拥有的...[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法理学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2.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经济

在2016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经济”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什么是经济(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 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 (三...[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利益

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利益”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法理学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乃是各种利益。诚如上述,法也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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