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执行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执行”,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一、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包括:法院、监狱、公安机关;1.监狱。监狱负责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其中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执行,看守所是隶属于公安机关的。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两个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一)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有权签发死刑执行令,凭执行死刑令来执行死刑。(二)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三)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执行死刑的场所是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死刑采取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三、其他判决的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 [ 查看全文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执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