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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公示催告程序”,欢迎您下载!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四、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人民...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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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证据分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证据分类”,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证据是否经过摘抄、复印、复制、转述。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某项证据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本证与反证: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举证方是否承担举证责任?是,为本证;否,则为反证(与举证方是原告、还是被告无关)。 例题:原告诉请被...[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费用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费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诉讼费用并非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了解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的负担。 一、诉讼费的种类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偿,诉讼保全的申请费和...[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一般原则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一般原则”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移送管辖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移送管辖”,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一、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一经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并且不能再自行移...[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执行的申请和移送”该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指定管辖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指定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6 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督促程序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督促程序”,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二、督促程序终结的情形:①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②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③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在一...[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特别程序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特别程序”,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1.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于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对此裁定不能上诉,只能申诉(不同于再审的申诉),所以是一审终审。2.特别程序的特点:⑴特别程序是几类比同审理程序的概称,每一不同类型的...[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民诉证明

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民诉证明”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第一节 证明的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其中,实体法事实包括:第一、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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