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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期间的相关文章推荐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期间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期间,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一、期间归纳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检察院要求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理由不成立,检察院要求其立案,应当于15日内立案。 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黑五类案件2人以上重大复杂案件5天。 拘传:最长12小时传唤:最长12小时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刑事拘留:3+7,3+4+7,30+7,检察院拘留最长14天。 逮捕:已被拘留的人的批捕期限7天;未被拘留的批捕期限: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期间补救的申请期限:障碍消除之后5天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2个月,无需批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1个月,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延长2个月,省级检察院批准;特殊原因,无期限,最高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侦查羁押的期限从逮捕之日开始算,不包括拘留的期限。发现新罪行,重新计算;不讲身份姓名,从讲清之日开始算。 审查起诉的期限: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如果... [ 查看全文 ]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期间的相关文章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本文“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包括: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可以分为: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②犯罪行...[ 查看全文 ]

司考新刑诉法全面知识点:鉴定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新刑诉法全面知识点:鉴定”,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鉴定。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指定辩护

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指定辩护”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概念辨析】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妨害司法罪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妨害司法罪”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重点法条」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 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看全文 ]

司考新刑诉法全面知识点:通缉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新刑诉法全面知识点:通缉”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通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的变更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的变更”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可以变更逮捕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1.逮捕人大代表。①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②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刑事诉讼的执行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刑事诉讼的执行,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最高法院解释》第342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盗窃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盗窃罪”,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1.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为了借此向他人索取赔偿,这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相反,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只是为了与他人开个玩笑或逃避处罚,或者不愿将自己的财物继续置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并无借此索...[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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