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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被告与被告人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被告与被告人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被告与被告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经常将被告与被告人相混淆,其实二者是不同的。一、被告与被告人所属的法律范畴不同,因而所指的对象也就不同。被告属于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提起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它的对称是原告。而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指控犯有罪行为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二、被告与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中,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被告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清求,并有权提起反诉。如果被告提起反诉的话,其地位就转变为新诉中的原告,而原诉中的原告就转变成新诉中的被告。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可以相互转变的。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对其提起诉讼的是国家检察机关(公诉人)或自诉人,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始终处于被指控和接受审判的地位,没有反诉的权利。三、被告与被告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如果原告起诉的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那么被告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或... [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被告与被告人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的程序

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的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1、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的时间民...[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执行中止(民诉法256条、《执行规定》第102条)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调解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调解”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85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86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方式与决定权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方式与决定权”,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回避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欢迎您下载!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判断及原则涉外因素:主体、法律关系、标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1.司法主权原则:适用中国民诉法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2.司法豁免原则:民事司法豁免的有限性和不完全性。3.委托中国律师的...[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证据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证据”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的确定(证据规定3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协商不成,法院指定,但不少于30日。  (2)超期举证的后果(证据规定34条):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  (3)举证时限的延长。(36条) 2、交换证据  (1)3...[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司法协助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司法协助,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一)一般司法协助(260条)一般司法协助,即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代为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请求中国法院代为进行上述司法协助行为时,需要依照我...[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仲裁开庭和裁决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仲裁开庭和裁决”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第39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40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考点]仲裁审理原则和方式 第42条 ...[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司法协助

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司法协助”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提示】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第260条 根据中华人民...[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答辩与反诉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答辩与反诉”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被告享有答辩和反诉的权利。一、答辩:是指被告或者被上诉人享有的对原告或者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驳。答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讼地...[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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