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我国古代法律形式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的相关文章推荐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我国古代法律形式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宪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我国古代法律形式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一、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 1、西周:礼、刑。礼是一种习惯法,而刑是一种成文法。刑作为一种成文法在西周时尚未公布出来,到春秋时才公布出来。礼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是“五礼”:军、凶、嘉、宾、吉。礼与刑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出礼入刑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刑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否定的法律后果。 2、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正是将律、令作为定型化的法典,一经制定不再有单行法规编入,开启了后代法典的基本形式,科、格起着补充作用。 3、宋代:赦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昭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是把众多的散赦,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始于宋太祖《建隆编赦》,宋仁宗前,律赦并行,宋神宗变法时宣布“反律所不载者,一断以赦”,赦达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位,神宗时设有“编赦所” 4、明代:律,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一改... [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我国古代法律形式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的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债权人代位权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宪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债权人代位权”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反倾销措施

想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那么就一定要弄清每一个考点哦。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反倾销措施”,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一)倾销和损害的确定 1.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倾销...[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1)

你知道哪里有宪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1)”,欢迎您阅读下载!重点法条1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详解」 1、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我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2)

想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那么就一定要弄清每一个考点哦。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2)”,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重点法条3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国际法上的继承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国际法上的继承”该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宪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上继承的一种。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是领土的变更,领土因五种情形而变更:合并、分立、分离、独立、部分领土转移。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以下两大类。 1.条约的继承。 ...[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3)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3)”,考生们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背一背司考宪法练习知识点吧!「详解」 1、以上四个条文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十分重要;又加之这四个条文都先后经过了宪法修正案的修正,故成为司考的重点。注意不要混淆: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区别;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无效民事行为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无效民事行为”,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宪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宪法,每天看一些宪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欢迎您阅读下载!区别的要点是:是否应当预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后果的,通常认为存在疏忽大意之处,所以是疏忽大意过失。由于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可能预见的也就是不属于应当预见的,因为法律不能要求人做办不到的事情,所以不可能预见也...[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4)

多熟读司考宪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4)”,欢迎您下载!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立法学》笔记

复习司考宪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立法学》笔记”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1.中央立法权限划分 A.全国人大 a.制定修改基本法律(狭义) B.全国人大常委会 a.制定修改一般法律(即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b.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但要受到以下限制: (1)不得同该法...[ 查看全文 ]
推荐访问
公务员考试体检 考试祝福语 下属公司法务主管 预录取情况 黄冈语文中考试卷 克服心理性躁音对考试的妨碍 中学GCSE考试 法律事务专员 高中历史一对一辅导 个人高考数学权威辅导 株洲校区初高中各科辅导老师 雅思考试报名入口 德语DSH语言考试技巧 没做考试准备 计算机化BEC考试 成功申请法律专业硕士 留学生贷款真实情况 公务员考试政审流程 日本留学生的就职情况 托福gre考试最低标准
热点推荐
司法考试卷三试题 司法考试卷四考点 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答案 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经济法 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司法考试答案 司法文书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