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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

你知道哪里有司考宪法知识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欢迎您阅读下载!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 [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关文章

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务院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务院”,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一)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宪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宗教信仰自由

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时,弄清考点知识,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宗教信仰自由”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关于宗教信仰自由,考生主要掌握以下知识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国...[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中央军事委员会

你知道哪里有司考宪法知识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中央军事委员会”,欢迎您阅读下载!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委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经过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成为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就把党的中央军委同国家军委统一起来了。二、中央军事委员会...[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

本文“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宪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它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基层群众性自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基层群众性自治”,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及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2016年司考宪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司考宪法讲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为5年。(三)职权① ...[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宪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考宪法讲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公民和国籍(一)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二)《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加油复习司考宪法,多做题,多看看知识考点,就有希望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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