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一卷》宪法学考点(5)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一卷》宪法学考点(5)”,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宪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1)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2)法官①法官的产生办法法官是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除具备前述条件外,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②法官的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身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1)澳门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行政法... [ 查看全文 ]2016司考《一卷》宪法学考点(5)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