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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情事变更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一)含义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适用条件
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
5.情事发生变更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法律效力
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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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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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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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质权人的效力
A.质权人的权利
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
c、...[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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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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