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重新审判的程序”,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重新审判的程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