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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鉴定的程序和要求的相关文章推荐

司法考试2017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1.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人。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独角兽网校 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意见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实践中,鉴定意见一般用鉴定书的形式制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 教育 网 5.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进行审查,...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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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要点:辨认的程序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要点:辨认的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辨认的程序 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2017年要点:故意的认定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法考试卷二《刑法》2017年要点:故意的认定”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2017年要点:故意的认定 对犯罪故意的理解与认定除了掌握上述种类与特征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身份犯简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身份犯简述”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提前祝广大考生一次通关以!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身份犯简述 身份犯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身份犯,都是特殊主体。身份犯分...[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辅导:连续犯和惯犯的区别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辅导:连续犯和惯犯的区别”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辅导:连续犯和惯犯的区别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惯犯一般就是指赌博罪。 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2017知识点:犯罪行为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辅导:连续犯和惯犯的区别”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辅导:连续犯和惯犯的区别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惯犯一般就是指赌博罪。 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2017《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2017《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这种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设定而产生,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条件是:(l)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即...[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知识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知识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知识点 1.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小伙伴们想报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017年重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小伙伴们想报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017年重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017年重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监督的方式

小伙伴们想报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监督的方式”,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监督的方式 (一)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2.对...[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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