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保全措施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保全措施”,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保全措施--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所谓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 [ 查看全文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保全措施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