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讲义:质押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讲义:质押”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讲义:质押 (一)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质押合同 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动产质押的效力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 查看全文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讲义:质押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