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留置
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注意啦!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留置”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2.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6.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 [ 查看全文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留置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