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2017《经济法》难点:合同格式条款
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整理“中级会计职称2017《经济法》难点:合同格式条款”希望可以帮助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中级会计职称2017《经济法》难点:合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重点】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查看全文 ]中级会计职称2017《经济法》难点: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