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要点:买卖合同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要点:买卖合同”,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P271) 1.预约合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无权处分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的内涵(P274、272) (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 ①交付标的物; ②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③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附随交付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 [ 查看全文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要点:买卖合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