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本文“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 [ 查看全文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