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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多选题)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的相关文章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复习要点:仲裁裁决

本文“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复习要点:仲裁裁决”,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仲裁程序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仲裁程序”,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2017年中级经济法复习要点

本文“中级会计2017年中级经济法复习要点”,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2017年经济法考点:仲裁协议

本文“中级会计2017年经济法考点:仲裁协议”,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本文“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3年 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2017年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本文“中级会计2017年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概念”,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2017年经济法知识点:再审程序

本文“中级会计2017年经济法知识点:再审程序”,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上诉程序

本文“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上诉程序”,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2017年经济法复习资料

本文“中级会计2017年经济法复习资料”,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解释】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2017年中级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本文“中级会计2017年中级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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