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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共同抵押的相关文章推荐

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共同抵押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共同抵押”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共同抵押的类型。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称为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 ①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与份额行使。②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 2.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的核心区别。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的混合担保制度,同一债权既...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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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商事登记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商事登记”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申请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申请”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公示催告的条件。第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也就是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在确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二,票据权利确实存在。即付款人对丧失的票据确有支付义务;在票据权利已依实际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而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发生票据权利...[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终结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终结”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经法院判决终结公示催告。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相关的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就应该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 查看全文 ]

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合同法调整范围

“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合同法调整范围”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合同法调整范围 1.凡属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律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而适用有关身份的法律 2.对无名合同的调整 有名合同指现行法律中有其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现行法律中无其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梳理:合同成立地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梳理:合同成立地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合同的解除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合同的解除”,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的解除: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具体条件: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情势变更原则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情势变更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情势变更原则 基本涵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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